第一节物权变动的形态及其规范模式
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法上的重要而基本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物权并非总是静止的,而是经常处于运动状态之中,某一特定物上物权的发生、物权的转让、物权内容的变化以及物权因某种原因的出现而消灭,都是常见的现象。为维护物的归属与利用秩序、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交易的发展,法律必须对此加以规制。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过程和结果等一系列问题,单纯的合同法规则和物权法规则均不足以圆满解决,而需要合同法与物权法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双重调整方能竟其功。我国以往的法律和理论上,一般认为物权只是静态财产权,因而长期忽视对物权变动问题的规范和研究,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鉴于此,我国《物权法》制定中,根据最新学术理论的发展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设“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之专章(第二章)对物权变动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系统规定。
物权变动的形态物权的变动,包括物权的发生、变更、移转与消灭四种形态。
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即某一主体取得对某物的物权。
物权的发生或产生,通常又称为物权的设立或设定,但严格来说,其词语含义及所适用的场合方面上是有一定差异的。基于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双方行为或单方行为而使某一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均可称为物权的发生、产生;而物权的设立或设定,通常限于指通过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而由一方为另一方创设物权(主要是他物权)的情况,其含义较为狭窄。
物权的变更,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等要素中的一项或数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仅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变更。物权的主体变更,包括主体的人数的变更和主体的更换。鉴于主体的变更通常涉及物权的取得与丧失,因此,物权法上所讲的物权变更,一般不包括主体的变更,而仅指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变更。物权客体的变更又称物权的量的变更,是指物权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减。物权内容的变更称为质的变更,是指物权发生内容上的扩张或缩减、期限上延长或缩短等变化。例如,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间经协议而延长或缩短,抵押权顺位的协议变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