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转移通常又称物权的转让,是指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即一物上的物权从一个权利人手中转移至另一个权利人手中。物权的消灭,就物权人方面观察,为物权的终止或丧失,即物权与其主体分离。
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前者是指权利人的物权消灭,且他人也不能取得该物的物权,如物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后者是指物权虽与原主体分离,但又与另一新主体相结合。
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物权变动的原因多种多样,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三类:
其一,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前者如物权的抛弃、遗赠等;后者是指各种设定、变更及转让物权的契约行为。其二,事实行为与事件。引起物权变动的事实行为,如商品的生产与制造、遗失物的拾得与埋藏物的发现、先占、添附、混同等;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事件,如法定期间的届满、物权人的死亡及继承的发生、因不可抗力导致物权标的物灭失等。其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裁判。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也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在此三类原因中,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规范模式。大陆法系民法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主张和立法模式,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者们对物权变动应采纳何种规范模式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形成有多种观点。但主流性的意见是采纳折中的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物权法》对各种立法模式之所长,根据我国国情和立法需要进行了兼收并蓄和扬长避短之选择。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规范模式。一般说来,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故此类物权变动又称为不必公示的物权变动。其主要情形为:其一,依法律、法令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其二,因公益征收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其三,因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其四,因继承、遗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其五,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中对于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采用了通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