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财富之母”,是人类生存之本和最为重要的物质财富,而且由于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在国家的经济、政治生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关系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与国计民生,因此立法上历来对土地所有权极为关注,土地所有权是最为重要的物权,也是产生其他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权源。
在民法上,土地与其他财货同属物的范畴,但在经济性质上,土地与一般财货又有不同的品性,主要表现在:土地为单纯的自然物,且为一切生物和财富的源泉;土地具有绵延不断的整体性,但又可通过坐标、四至、面积等技术手段加以观念分割;土地具有总量的固定性、稀缺性与不可再生性;此外,土地还具有位置的不可移动性、品级的差异性等特殊的自然属性。
土地所有权的特点
由土地的特殊自然品性所决定,近代以来土地所有权表现出以下两个明显的特点:
土地所有权的公益性强于其私益性。土地所有权体现了私益性与公益性的结合,即土地所有权所蕴含的利益,不仅为个人而存在,还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而存在。纵观各国土地所有权,莫不体现了私益性与公益性的结合,并且土地所有权所蕴含的这两种利益并不因土地归属制度(公有制或私有制)之不同而有差异。就私人及私团体而言,必须占有、利用一定范围的土地,否则将无以为生,亦无从发展。土地这种私有的、独占的经济品格的法律表现即土地的私益性。土地的私益性,不仅包括以土地作为确保生活或生存的“生存性利益”,还包括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作为资产加以保有或利用的“财产性利益”。同时,由土地的自然属性所决定,其除具有一般财货私有的、独占的属性外,尚有社会的、公共的属性。土地所有权与国家、民族和社会整体利益密切相关,故其还须为社会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而存在和行使,此即土地所有权的公益性。就低层意义上的公益性(或消极意义的公益性)而言,土地所有权之行使须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就高层意义上的公益性(积极意义的公益性)而言,土地所有权之行使非但不得违反公共利益,而且还应增进公共利益。土地所有权的公益性集中体现为土地公有及对土地私有权的限制上。即使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国家,由于土地的社会功能及公共资源性,土地国有现象也十分普遍。
土地所有权的私益性与公益性理论对我国来说尤具重要意义。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土地公益性与私益性之间的关系,决不可单纯强调一面而偏废另一面。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个人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社会成员对土地的私益性需求主要通过各种土地使用权体现。过去,我国对土地公益性强调过多,相比之下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对土地的私益使用保护较弱,土地的利用效率低下,滞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今后我们在强调土地公有权的重要性并予以严格保护的同时,也应重视公有土地的私益性,提升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性并加强对其保护的力度,进一步理顺我国土地公益性与私益性之间的关系,使土地公有制的优越性得以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