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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国计民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我国随着都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立体利用方式也日益增多,但一直缺乏法律的规范,《物权法》中根据实践的迫切需要,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中(第136条)对空间利用权作了简要规定。至于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制度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尚需学界和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


  

  第四节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依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


  

  主体的限定性。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及个人都不得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交易的禁止性。在我国,于土地权益上具有流转功能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国家法律严禁土地所有权依自由交易的方式流转,包括不得买卖、互易、抵押及以土地所有权进行投资。基于主体的限定性和交易的禁止性,我国土地的权属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土地所有权变动的情况,除对自然新增土地(如河流冲积地、淤积地)的权属确认外,仅有国家征收一种,即通过国家征收而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家土地所有权。


  

  实现手段的特殊性。国家或农民集体除保有少量的土地供其直接使用外,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与实现、土地效用的发挥,通常是通过权能分离的手段来达到,即作为所有权人的国家或农民集体一般并不直接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是通过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将土地交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他组织、集体成员或其他个人使用和经营,并达到对土地的利用效益。而于分离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给土地使用者的同时,土地所有权人也获得了相应的收益。


  

  用途管制的严格性。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8亿亩,这是一项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我国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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