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探矿权挂牌出让埋下的隐患
周珂;刘欣
【关键词】一起探矿权;挂牌出让;隐患
【全文】
一、案例
某市国土资源局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于2009年5月发出公告,以挂牌方式出让某铅锌矿普查探矿权,并委托该市矿业权交易所承担出让工作,同时公布了《探矿权出让文件》,其中对该探矿权出让方式、探矿权申请人参加挂牌出让的资格条件要求及竞买规则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是:挂牌出让探矿权要求报价高于出让底价成交(起价为27万元);每次报价增幅为1万元整数倍,且一次报价增幅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否则报价不予受理;采用报价最高者竞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最高的竞买人违约或者放弃,保证金不予退还,报价次高者可提出书面申请,递补为竞得人。
最终共有甲、乙、丙、丁、戊、己6人通过资格审查,取得竞买申请资格。在挂牌报价阶段,己报价30万元,戊报价32万元,丁报价33万元。此后,甲连续多次报价,从50万元开始共报价700多次,最终达到3.6亿元的最高报价。按照竞价规则,甲成为该探矿权竞得人。但挂牌结束后,甲提出放弃探矿权的书面申请。按照以上规定,甲被没收了50万元保证金。同日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递补为竞得人。市国土资源局和矿业权交易所及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丁不具备申请递补为该探矿权竞得人资格,不能递补为探矿权竞得人。于是,丁以市矿业权交易所为被告,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为该探矿权项目的竞得人。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二、两种观点
对于丁能否递补为该探矿权竞得人,主要有两种处理意见。
一是丁不能递补为该探矿权竞得人。理由是:甲连续报价700多次属不正常行为,严重扰乱了探矿权出让秩序。甲的行为实际也剥夺了除了丁以外其他4位竞买人继续报价的权利,如果允许丁递补为竞得人,显然对其他竞买人不公平,而且最终会因实际出价过低而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加之丁、甲之间存在串标嫌疑,所以丁不能递补为竞得人。
二是同意丁递补为该探矿权竞得人。理由是:该探矿权挂牌出让竞买规则已明确规定,“报价最高的竞买人违约或放弃,保证金不退,报价次高者可提出书面申请,递补为竞得人”。既然报价最高者——甲放弃竞得人资格,那么竞得人以下的“报价次高者”丁是当然的递补者和竞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