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自治:纪念《合同法》颁布十周年
黄忠
【关键词】走向自治;《
合同法》
【全文】
“如果我们思考合同法,便会发现其充满了历史。”霍姆斯在其《法律之路》中如是说。回顾1999年颁布《合同法》的前前后后,我们亦可深刻地感受到《合同法》在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对民法之基本精神——私人自治的宣告与坚守。
一、合同效力配置的多元化发展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我国民事立法对于合同效力采取的是有效、无效的二分法。1981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就是效力配置单一化的典型代表。1985年制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为了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但却仍然延续了《经济合同法》所奉行的有效、无效的二元效力架构。
随着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出现了有效、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的三种情形,从而开启了合同效力的三元模式大门。但纵观当时的民事立法,合同效力配置的多元化并未在立法上形成共识。典型的体现是1987年制定的《技术合同法》就没有注意到《民法通则》所采取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并存模式的进步意义,而是“不无遗憾”地回到《经济合同法》的二元模式的老路上去了。此后,到1993年修订《经济合同法》时,我国民事立法仍然没有重视《民法通则》在效力配置上的多元化趋势,依旧沿袭了有效、无效的二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