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合同法原则》是各成员国合同法最普遍规则的“重述”。兰德委员会在起草过程中的最根本的目标,就是使这部合同法原则能够体现欧盟各成员国间最普遍的规则,其委员会成员来自欧盟多数国家。[31]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法律“重述”(restatement)为欧盟合同法原则的起草提供了借鉴,尤其《美国法律重述》起草过程中所运用的“方法”(methodology)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欧盟合同法原则》的起草。[32] 两部法律中都是从现行多样性的规则中找出最普遍和最合适的原则,都试图将现行多样性的规则变得更加系统、连贯和一致。[33]然而,《美国法律重述》的根本目的是要告诉人们什么是法律,法律是怎样的;而欧盟合同法重述的根本目的则是要使多样性的各成员国现行法律更加协调、统一。[34]
(二)为境内跨国交易减少了法律上的障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单一市场”经济的发展。[35]兰德委员会在起草合同法原则之时,首先明确了统一的合同法应当要为欧盟境内的跨国交易提供便利,减少由于各成员国法律的多样性带来的经济上的阻碍。其起草的最根本动力就是为了促进“单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欧盟赋予了该合同法原则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效力,从而为跨国交易提供了便利,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单一市场”的构建。然而,由于该合同法原则性质上属于“软法”(soft law),同时由于欧盟层面上其它立法的空白,以至在合同实践中很少被当事人适用。这也是其对经济发展影响局限性之所在。
(三)为欧盟私法的进一步统一奠定基础。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为促进“单一市场”经济的发展,欧盟已意识到在进行货币统一的同时,应当要解决各成员国私法多样性所带来的障碍。私法的统一成为八十年代以来法学界最热衷的话题之一。而合同法作为私法统一中最核心的部分,要真正消除私法多样性对“单一市场”构建的阻碍,第一步和最重要的一步则是要进行合同法的统一。[36]《欧盟合同法原则》为欧盟重述了一套最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今后私法领域的进一步统一奠定了基础。兰德委员会在起草过程中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也为今后私法的进一步统一提供了经验。
(四)对立法者和法官提供了指导意义。[37]《欧盟合同法原则》通过采用欧盟各国最普遍接受的规则的方式解决了合同法的部分核心问题,但并非所有的规则都与各成员国本国法相一致。由于各成员国立法的相互冲突,该合同法原则不得不舍弃少部分国家所采用的一些原则或标准。而最终所采用的合同法问题的解决方式,无疑具有对各成员国立法者和法官提供指导的作用。在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影响下,各国立法者都努力使本国法律与国际上最普遍和最先进的法律相接轨,以减少本国法与国际普遍规则的明显不一致所带来的经济上的阻碍。可以说,《欧盟合同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各成员国今后的立法同欧盟立法趋于一致。
(五)提供了一套可供讨论的术语和规则。《欧盟合同法原则》中将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提升到了一个至高点。其采用的术语和规则为欧盟各成员国间的讨论奠定了基础,欧盟其它层面上的立法和研究也将围绕《欧盟合同法原则》提供的这套术语和规则得以展开,从而使这些模糊概念的定义和标准更加明确、清晰,同时也为这些规则能否反映欧盟各成员国立法最普遍的原则提供了讨论的平台。
综上所述,《欧盟合同法原则》的颁布,客观上促进了欧盟私法的发展,是欧盟私法史上的里程碑。[38]然而,由于欧盟其它层面上立法的空白,这部合同法对促进欧盟“单一市场”的作用有着自身的局限性。而欧盟“单一市场”的构建要求私法上更广泛领域的进一步统一。
1997年荷兰政府在海牙的斯汶根(Scheveningen)海岸举办了欧盟私法研讨会,将欧盟民法典设想第一次开始付诸实际行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39]虽然这次会议并未倡导制定一部对欧盟有强制执行力的民法典,但在这次会议上,德国学者克雷斯蒂安·冯·巴尔(Christian von Bar)开始组建“欧盟民法典研究小组”(Study Group on a European Civil Code),迈出了欧盟民法典起草最重要的一步。现在的民法典草案正是以该小组为核心所完成的。值得一提的是,“欧盟民法典研究小组”的大部分成员来自“兰德委员会”,因此可以说“欧盟民法典”是《欧盟合同法原则》的延续和发展。[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