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当今两大法系间的融合不断加深。判例法国家已经认识到法典具有稳定性的优越性,也逐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而进行一系列的改革,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就是一个典型,而英国现在也正在考虑《统一商法典》的制定。与此同时,大陆法系国家也认识到判例法所带来的“相同案情,相同判决”的公平、安定及灵活性特点。以荷兰为例,荷兰民法典于1838年颁布,继承了《法国民法典》的精神,其主要规则直接来源于《拿破仑法典》。1992年荷兰民法典得到重新修订,共分为八编,第一编为人法与家庭法,第二篇为法人法,第三编规定了财产法总则,第四编继承法,第五编物权法,第六编债法总则,第七编规定了有名合同,第八编运输法。目前最后两编“知识产权法”与“国际私法”仍在起草中。虽然荷兰是法典化国家,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下级法院在相类似的案件中做出与最高法院发布的案例截然相反判决,当事人有权以最高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请求对原判决进行复审。[11]这种规定无疑在采用法典制的同时,也吸收了判例法的公平、安定和灵活性的特点。但欧盟在采用法典化的同时,是否也会赋予欧盟法院判决对其成员国法院具有约束力的效力,欧盟法院是否能对民法典作出具有“先例”效力的解释,还有待于讨论。
3、重述还是法典
“重述”(restatement)一词来源于《美国法律重述》(American Law Restatement),其主要特点是将现行多样性法律的普通规则表现出来。而“法典”(codification)主要用于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特点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统一规则的汇集。[12]而在欧盟民法典的构建过程中,有学者提出应当像美国一样通过“重述”的形式将私法规则表现出来。[13]其目的主要有两点:第一是所有的规则来源于现行各国成员法律当中,起草小组只是从这些规则中找出最普遍适用的规则。这与《美国法律重述》一致,其主要目的也是从各州多样性的法律当中找出最合适的规则。这种方式不至于使起草小组重新创造出条款或规则,以至于将外来规则或概念强加于欧盟私法的融合之中;第二点是《美国法律重述》没有强制约束的效力,也是由非官方的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民间机构进行起草。而欧盟民法典起草小组也是如此,其成员并非由官方指派。同时,起草后的民法典应当也不具备强制约束力,而只供私法主体与法官参照。因此,有学者建议欧盟民法典应当采用“重述”的形式。[14]
然而,批判者指出,欧盟颁布民法典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消除私法多样性带来的阻碍,而完全采取“重述”的形式对促进“单一市场”经济发展作用甚微。法典的形式能使欧盟更有效的解决私法多样性对自由市场的阻碍。欧盟民法典草案的颁布表明“法典”的形式还是被多数学者所赞同。但是《美国法律重述》的经验,尤其是从各州私法中寻找出最合适规则的方法论,无疑为欧盟民法典和《欧盟合同法原则》的起草提供了借鉴。值得一提的是,欧盟民法典草案中的条款并非创造出来,而是在现行的各成员国所实行的法律中找出最普遍适用的规则。
四、民法典草案之结构
“欧盟民法典草案”,全名为《欧盟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共同参照框架草案的暂时性版本》(Principles, De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DCFR) Interim Outline Edition),于2007年底部分提交至欧盟。但提交的版本并非全部草案内容,仅为“暂时性版本”(Interim Outline Edition)。最终起草的全部草案共分为十篇,其中包括合同法、侵权法、不当得利与物权法等内容。最后三编“物权法”(Property Law)和第四编“有名合同”(Specific Contracts)的其余部分于2008年底提交至欧盟,07年底提交的仅为前七编内容。[15]
在立法技术上,草案以编(Book)、章(Chapter)、节(Section)、分节(Sub-section)、条(Article)和部分(Part)为单位而构建起来。07年底提交欧盟的“暂时性版本”从内容上分为:
第一编一般规定(General Provisions)。包括草案的适用范围,对各术语的定义、时间起算的标准和对草案条款的解释规则。其中对术语定义(Definitions)和时间起算(Computation of time)的具体内容分别规定于附件一(Annex 1)和附件二(Annex 2)中。
第二编合同与其它法律行为(Contracts and other juridical acts)。包括一般条款(General provisions)、非歧视原则(Non-discrimination)、合同缔约前义务(Marketing and pre-contractual duties)、合同的成立(Formation)、撤销(Right of withdrawal)、代理(Representation)、有效性(Grounds of invalidity)、解释(Interpretation)、合同内容和效力(Contents and effects of con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