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草案未将该部分内容直接称为“合同法”(Contract Law)。因为该部分涵盖的内容有所超出“合同法”范畴,同时包括了一部分“债法”的内容,如代理制度、多方当事人等。[23]值得一提的是,“兰德委员会”在起草之时已经意识到“合同法”并不能准确概括《欧盟合同法原则》里的所有内容,但是若以“债法”(The Law of Obligations)为标题则远远超出了内容的范围,所以最后还是决定使用“合同法”。[24] 草案中对合同法部分所使用的标题较《欧盟合同法原则》而言更为科学、准确,第二编标题使用了“合同及其它法律行为”,第三编使用了“债与相应的权利”,使各编中的内容与标题相辅相成。
(2)草案在合同法部分的编排上也与《欧盟合同法原则》有所不同。草案将《欧盟合同法原则》的整体内容分割成三编,即一般规定、合同及其它法律行为、和债权编。在体系分配上使《欧盟合同法原则》覆盖的内容更加科学和准确,同时也使《欧盟合同法原则》中的一般性规则在调整合同法的同时,也可作为其它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以使草案充分吸取《欧盟合同法原则》的研究成果及在学界的认可。
(3)草案所使用的术语(Terminology)较《欧盟合同法原则》略有改进。例如,草案的第三编中将《欧盟合同法原则》中所使用的“受损方”(Aggrieved party)和“另一方”(Other party)改成了“债权人”(Creditor)和“债务人”(Debtor)。[25]修改后的术语使用了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熟知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等概念,以使草案更容易得到更多成员国的认可,同时也使其与该编所调整的“债权”关系相互对应。
因此,不论从欧盟民法典草案的内容及起草小组成员的组成上来说,欧盟民法典草案都是对《欧盟合同法原则》的继承,同时也是对其进一步的发展。
2、Acquis Communautaire(现行私法)
欧盟民法典草案中的合同法部分在继承《欧盟合同法原则》的同时,其余部分也是对欧盟“现行私法”的一个总结。[26]
首先,这部民法典草案起草的另外一个合作团队是“欧盟现行私法研究小组”。该小组成立的主要目标在于将欧盟现有的私法进行一个更加系统的研究和改进。欧盟“现行私法”通常是表现于其颁布的“指令”、“规则”和“建议”当中。然而在这些条款之间,存在着很大一部分规则、概念定义间的相互不协调,甚至对立;同样也存在着很大一部分规则的空白需要填补。而现有私法研究小组的主要作用在于将欧盟私法进行解释、协调和起草,以促进现有私法间的相互系统、融合。欧盟民法典草案中很大一部分内容是由现行私法小组负责起草,而其起草的具体规则主要来源于欧盟颁布的“指令”。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草案可以说是对欧盟现行私法的一个总结。
其次,民法典有着将现行和过去的民法规则进行一个总结的天然属性。[27]根据民法典的这个天然属性,该草案需要对欧盟层面上的相关私法规则作一个系统的总结。草案中第四编的“特定合同”即是如此,该部分内容将欧盟在近二十年中对合同法特定领域调整的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如消费合同法。而草案的其它内容也将欧盟这些年来通过指令、规则和建议等形式颁布的片段内容进行了一个汇集。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对术语的定义有很大一部分直接来源于欧盟近年来颁布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