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有学者指出,欧盟民法典草案的“祖辈”(Grandparents)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兄辈”则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草案与这两部规则同属于国际性的法律。[37]所以,该民法典在融合欧盟各成员国法律规则的同时,也参照了国际间最普遍适用的规则。可见,融合性也是欧盟民法典草案的一大特色。
(三)创新性
“欧盟民法典草案”是一部21世纪全新的民法典,主要目的将用于调整欧盟范围内的现代社会和经济生活。而现代社会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当今人们的经济生活发生巨大变化。21世纪的欧盟民法典注定要与18、19世纪的德、法民法典有着不同之处,主要体现于以下两方面:
1、形式上的突破
该民法典草案并未采取像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继承法),也未采取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总则,人法编、物法编、所有权获得方法编),而是采取了十编制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受荷兰新民法典[38]影响较多。这一体系上的突破使草案在继承罗马法对“债权”和“物权”划分的同时,使这些概念更加细致、准确和科学。
在立法技术上,该民法典除采用传统的编、章、节、条、款为单位外,第四编有名合同中还采用了“部分”(Part)为单位,同时也将“有名合同”独立于合同法其它规则之外而单独成编。其优点主要是便于今后可以在该编加入其它新生的合同种类,而不致于将整部民法典的结构打乱。[39]这一考虑可以说是较为合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各式各样的合同种类也相应出现,而民法典的优点之一则在于它的稳定性。草案将“有名合同”独立成编,并用“部分”为单位将各种有名合同构建起来,可以说在充分考虑到维护法典稳定性的同时,也考虑到了今后增加新的有名合同的灵活性。该立法技术不失为一大进步。
2、内容的独特
民法典草案并未像其成员国民法典那样编入“人法”、“家庭法”、“继承法”和“法人”、“不动产”等内容,同时也将储如“非法”(illegality)、“公序良俗”(immorality)、“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强行规则”(mandatory rules)等概念留给了各成员国法律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这些内容都涉及到各成员国的“道德标准”或“公共政策”,而欧盟在强制颁布规则、法令的同时,不能够对其成员国的“公序良俗”和“公共政策”造成任何损害。如在荷兰这种开放的国度允许大麻交易、性交易等合同的存在,而在欧盟多数成员国,这种合同违反其本国的“善良风俗”。欧盟颁布的法令不能强制允许或禁止此类合同的存在,而给其成员国本国法带来损害。“人法”、“家庭法”更是如此,这些法律直接与成员国的文化传统和道德标准紧密联系,而欧盟在对待这些问题上只能保持沉默的态度,只能在不违反其成员国道德和公共政策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调整。因此,虽然《共同参照框架草案》被学者称为“民法典草案”,但是该“民法典”仅指狭隘范围内的法典,主要包括债权法和动产的相关内容。
除此之外,草案仍然采用古罗马法中的“债权法”(The law of obligations)这一概念,将合同法、不当得利、侵权法和准侵权法内容纳入到这一概念当中,但是草案将不当得利、损害他人的非合同责任(侵权法和准侵权法)等内容单独成编。相比于德法民法典来说,有其独特之处。同时,草案还引入了“法律行为”(juridical acts)这一学说,第二编将“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来看待,包含了合同和其它法律行为的内容,如合同的成立、有效性、代理、解释、缔约前义务等;而第三编则将“合同”作为“债权法”的一部分,涵盖了债法的一般规则,包括履行、救济、权利义务的转移等等。同时,草案的“无因管理”一编更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深化。
(四)时代性
欧盟民法典草案是一部反映欧盟各成员国现代经济生活发展要求的一部民法典,在继承欧盟传统私法和现有私法的基础之上,还纳入了调整现代社会元素的内容,以使草案能够符合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体现出“时代性”的特色。
1、现代私法
自十九世纪末以来,随着垄断企业的出现,社会对弱势群体保护日益加深,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古典契约法”(Classical contract law)逐步开始瓦解。例如合同缔结前责任的出现,合同履行后保密义务的履行等等,都给“古典契约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当今私法的调整对象也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私法调整的范围,而逐渐向更宽广的领域发展。欧盟民法典草案充分顺应了现代私法的发展要求,将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对消费者的保护等条款纳入其中。不仅如此,草案还突显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这一现代私法的独有特色,草案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格式合同条款的限制等等都是这一理念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