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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的体系定位与制度完善

  

  四、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


  

  作为抵押权的一种,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自有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实现的可能。我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海域使用权的特殊性决定了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实现的特殊性。实践中普遍存在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实现难的问题,例如在福建,虽然《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抵押、出租,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也出台了《关于创新海洋与渔业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可以开展海域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海域使用权可以流转,但迄今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当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可得实现时,抵押权变现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海域使用权价值难以确定,同时由于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尚处于试点推广阶段,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尚未建立,给抵押财产变现带来困难。[16]


  

  第一,海域使用权人与海域使用权抵押权人协议以海域使用权折价时,应当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规定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条件,不能自由转让。我国对海域使用权的转让作了严格的限制,如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当达到法定的条件,即:(1)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2)不改变海域用途;(3)已缴清海域使用金;(4)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5)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转让海域使用权并应报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7]如果在海域使用抵押权可得实现时,并未达到上述转让条件,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实现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的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不无疑问。


  

  第二,海域使用权抵押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此规定对抵押权的实现规则作了完善。如明确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修改了《担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则,这一修改明确了直接申请拍卖、变卖和提起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更加关注了担保物权实现的便捷,意在降低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应值肯定。[18]不过,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物权法》第195条文字上的变动并无实际意义。“只要向人民法院请求就必定是诉讼,因为法院要作出究竟是采取拍卖还是变卖的裁定”。[19]实则,该款的立法原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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