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改专题之一:土地管理法上土地物权的配置
高圣平
【关键词】
土地管理法;土地物权的配置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物权及其法律的重心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主要是土地上的物权。[1]我国《物权法》即是以不动产物权为核心而构建起来的规则体系,其中对土地上的物权的规定自是其重要内容。《物权法》颁行之后,同样以调整土地权利关系为其基础的《土地管理法》即面临着修改。[2]一则,《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则相冲突,《土地管理法》作为一般法律不能与作为基本法律的《物权法》相冲突而应修改;[3]二则,《物权法》关于土地上的权的规则大多比较原则、比较抽象,亟需《土地管理法》予以细化,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则;[4]三则,《物权法》本身即授权土地管理法律作出相应规定。[5]《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也对土地管理作了新的要求。如何作好与《物权法》的衔接工作,更好地贯彻十七届三中会全精神,并总结现行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土地管理法》之修改即成为当务之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已经纳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土资源部早已启动《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并已完成送审稿,提交国务院审议。本文不揣浅薄,拟就其中争议问题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