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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浅析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兼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代理制度的完善

张鹏


【摘要】从一个无效案例出发,引发对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这一问题的思考。代理权授予行为相对于委托合同等基础关系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代理权授予行为是独立的事实行为,《专利审查指南》没有必要对于公民代理的情况限定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内容,并且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只需要对于代理权授予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期对无效案件中代理权限的审查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完善有所促进。
【关键词】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代理权授予行为;独立性;无因性
【全文】
  

  一、引言


  

  某无效案件中,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并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了受委托人的工作单位为某专利代理机构。口头审理时查证该受委托人是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请求人的出庭人员的身份、资格没有异议。


  

  对于该案件的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上述授权委托书表明了请求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并且对方当事人对其没有异议,因此该授权行为有效,该公民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第17条规定,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因此,请求人与该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1],也就是说自合同成立之初,绝对地当然地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请求人与该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该无效案件的上述争论主要涉及到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委托合同等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的问题。


  

  另外,《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6节规定,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因此,专利代理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享有非常广泛的代理权:代为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代为和解,接收法律文件等。而作为代理人的公民、律师只能享有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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