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探析
马德才
【摘要】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诞生的主要标志。它对保护引渡客体的人权、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意义重大,同时又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近年来,该原则出现了补充条款,其适用范围也受到了限制,并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我国《
引渡法》和中外双边引渡条约也确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我国《
引渡法》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完善相关制度。
【关键词】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引渡法;引渡条约;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全文】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通过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和各国间引渡条约的规定,逐渐形成的一项原则{1}(P70)。它是现代引渡制度诞生的主要标志,对保护引渡客体的人权、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意义重大,同时又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现在,该原则已成为国际法和国际刑法中一项公认的原则,几乎所有国家的国内法和国家间的引渡条约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近年来,该原则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补充条款出现
由于政治犯罪概念极为抽象和空泛,所以不少学者主张不要以犯罪的“政治性”作为拒绝引渡的理由,而应以请求国追诉活动的“政治性”为由拒绝引渡。如意大利学者卡泰拉尼指出:“在政治犯罪不引渡这一问题上所应遵循的唯一道路,就是废除对政治犯罪无引渡义务的规定,把拒绝引渡的做法限定于被请求国有一系列理由认为某人在请求国不会受到公正审判,以及请求国的请求只不过是出于种族、宗教或总之出于政治理由对个人进行迫害的借口的情况。”{2}(P173)在目前没有统一的政治犯罪概念的情况下,卡泰拉尼提出的解决办法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它可以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并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因为,如果请求国出于自己的政治目的要求引渡某人,被请求引渡人一旦被引渡就可能受到政治迫害,且受政治迫害的原因在于他在该国犯有政治罪,在这种情况下,被请求国可以不予引渡。{3}(P128-129)在这一学说的影响下,各国引渡法规和大量国际条约在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时,把着眼点从分析被指控行为的政治性转向分析请求国追诉活动的政治性,着重分析请求国是否出于自己的政治目的来追究被请求引渡人,而不是被指控的行为是“政治犯罪”还是“普通犯罪”。如我国《引渡法》第8条第(4)项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拒绝引渡: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再如《中泰引渡条约》第3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应根据本条约予以引渡: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方提出的引渡请求旨在对被请求人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上述原因受到损害。”我国与白俄罗斯、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俄罗斯等国的双边引渡条约中均有类似的规定。《欧洲引渡公约》对此也作了规定,根据其第3条第2款规定,“当被请求方确有理由认为以普通犯罪为由提出的引渡请求意图根据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见解等考虑追诉或者惩罚某人,或者该人的处境因上述任何原因而面临恶化的危险时”,不予引渡。《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6条也规定:如果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认为按引渡请求行事“会便利对任何人因其种族、宗教、国际或政治观点进行起诉或惩罚,或是受该请求影响的任何人由于上述任一原因而受到损害”,则可拒绝引渡。《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第15款也有同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