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上)
——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立法途径与规范配置技术
钟瑞栋
【摘要】立法者在通过立法来完成公、私法的“接轨”任务时,应当妥当处理
宪法与民法、行政法与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以及民法典内部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在整个法律体系内,通过部门法的合理分工与和谐互动来实现公、私法的“接轨”任务。其中,
宪法中的规范和纯粹行政法的规范属于前置型的强制性规范,不宜安排到民法典内部,仍应保留在
宪法和行政法之中;为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目标的强制性规范属于外设型的强制性规范,应安排于民事特别法和行政法规当中,也不宜安排在民法典内部;为自治的私法行为设定最低法律要求的强制性规范以及铺设通往公法管道的强制性规范属于内设型的强制性规范,则应安排在民法典内部。
【关键词】强制性规范;配置;公法;私法;接轨
【全文】
引言
公法与私法本有“楚河汉界”相隔,二者分庭抗礼,势不两立。但为了兼顾自治与管制的双重目标,在现代各国的立法中,公法与私法越来越呈相互交错和融合的态势。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两股思潮的影响下,在世界范围内,从理论研究、立法实践到司法实践,都在探寻公、私法的“接轨”问题。
公法与私法的“接轨”是一项浩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的设计与配置是这一工程中的核心技术,强制性规范则担当着“顶梁柱”的作用,规范设计和配置的技术含量,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强制性规范的合理配置来体现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强制性规范的设计和配置与公、私法的“接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问题的两面。正是基于这一认识,通过对强制性规范的研究来探寻公法与私法“接轨”的可能途径,成为了本文选题的初衷和主要任务,全文从结构安排到论证的基本思路和线索,都始终围绕强制性规范与公、私法“接轨”的关系来展开。
本文旨在论证:在公法与私法“接轨”的宏大工程中,立法担当着最为重要的任务。立法者在通过立法来完成公、私法的“接轨”任务时,应当妥当处理宪法与民法、行政法与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以及民法典内部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在整个法律体系内,通过部门法的合理分工与和谐互动来实现公、私法的“接轨”任务。其中,宪法中的规范和纯粹行政法的规范属于前置型的强制性规范,不宜安排到民法典内部,仍应保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为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目标的强制性规范属于外设型的强制性规范,应安排于民事特别法和行政法规当中,也不宜安排在民法典内部;为自治的私法行为设定最低法律要求的强制性规范以及铺设通往公法管道的强制性规范属于内设型的强制性规范,则应安排在民法典内部。只有这样,公法与私法方可在立法的层面完成“接轨”的任务。
一、前置型强制性规范(公法上的强制性规范与民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