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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人权问题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人权问题



——以TRIPS协议为视角

段冉


【摘要】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深入,由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基本上实现了全球化的目标。在日益深化与高度扩张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程中,现行知识产权规则对人权保护产生了负面影响。TRIPS协议订立后,因其过于偏重发达国家的利益,带来了一些消极后果,尤其是药品的专利保护与贫困国家的公共健康之间发生了深刻的冲突。本文阐述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以及其与人权保护、公共健康利益之间的冲突,回顾了TRIPS协议订立的过程,并分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我国立法造成的影响以及我国应当采取的应对态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TRIPS协议;人权;公共健康
【全文】
  

  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he Agreement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通称TRIPS协议)之前,已经有一些公约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例如《巴黎公约》(工业产权)、《伯尔尼公约》(版权)、《罗马公约》(邻接权)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但多数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商对已有的公约并不满意。他们认为,《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专门的国际条约;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应当加强国际保护;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另外,他们还要求确定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而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庭和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当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发展中国家担心,保护知识产权会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垄断、提高药品和食品的价格,从而对公众的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总体而言,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更多地具有文化合作的性质,旨在鼓励智力创造活动,推动整个社会文化的发展。同时,知识产权也被视为一种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规定:“人人享有保护自己创造的科学、文学、艺术成果所产生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两大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担当。鉴于各国文化、经济的差异,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与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之间的平衡(例如药品的专利保护与生命健康权之间的平衡),传统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一直保持较为温和、折衷的立场,在是否加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保护的标准、保护的具体途径等问题上,各国享有自由的选择权。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技术主导型产业结构的建立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而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以知识产权为支柱的产业在扩大出口、增加税收、提供就业机会方面逐渐成为主导力量。1998年,美国版权产业的民间组织“知识产权联盟”发布了《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1998年度报告》,指出:1996年,美国的核心版权产业(以享有版权的作品为产品的产业,如影视业、音乐录制业、软件制作业、图书出版业等)创造的价值达2784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65%;核心版权产业的出口和对外销售额达601.8亿美元;在核心版权产业中就业的人数为350万,占美国就业人数的2.8%。因此,发达国家的政府开始把谋求本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对“柔和”的传统国际协调模式感到不满。于是,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定义为“贸易问题”,以达到两个目的:(1)可以采用贸易制裁,影响他国的知识产权制度;(2)在WIPO机制之外,通过多边贸易组织建立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例如1994年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协议,该协议与WIPO公约相比,保护标准大大提高,尤其增加了知识产权实施、执法程序等规定,是WIPO公约中从未有过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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