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以上案例,在众多的压力下,WTO不得不推出TRIPS系列改革方案,包括2001年《多哈宣言》,2003年《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及2005年TRIPS第31(f)条修改。但核心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三、历史回顾——TRIPS协议的订立过程
既然TRIPS协议与人权保护特别是公共健康利益方面有着如此大的冲突,我们不禁要问:这样富有争议的协定是怎样产生的?难道在订立协议时有关当事方没有预料到上述后果吗?
我们的标准教科书在介绍知识产权条约时,通常只讲规范,隐去历史,这是一个很大的错误。在解读条约时,历史是最重要的。条约的形式在体系化程度上比国内立法要差得多,它不必遵循一定的逻辑结构,可以从一个问题跳到另一个问题。因此,条约受逻辑的约束比较少,方便了赤裸裸的利益介入。在介绍国际条约时,如果不能说历史比逻辑更重要,至少同等重要。[22]塞尔教授在《私人权力,公共法律》一书中详细地描述了私权主体如何操纵《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条约》的订立过程,揭示了知识产权被定义为贸易问题的真正原因,这种历史的讲述深刻地反映出条约的非理性的一面: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的出口贸易出现了严重的赤字,从1980年至1985年,贸易赤字上升了309%,美国政府希望依靠新的贸易政策扭转局势。由于美国企业具有技术上的优势,其产品的出口量与知识产权的关系非常密切,于是企业极力游说政府关注美国知识产权在海外的保护,这种游说正好为政府的贸易政策提供了新思路。1982年,美国政府和匈牙利、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台湾地区展开了双边谈判,要求后者修改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制度,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谈判由美国的贸易官员(而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由于贸易问题的处理可以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能够给对方造成更大的压力,美国在双边谈判中提出的要求基本上得到了满足。通过这些实践,美国政府和相关利益集团都体会到:把知识产权与贸易联系起来,是一种有效的手段。1985年,美国发表了《总统委员会关于工业竞争的报告》,报告声称“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美国的工业竞争力。”在这种背景之下,美国的知识产权利益集团极力怂恿政府争取将知识产权议题纳入1986年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美国经济学家、贸易谈判顾问委员会顾问戈林认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纳入知识产权问题,可以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还可以和其他贸易与投资问题相联结(用其他贸易或投资的优惠、制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换条件),更大程度地发挥贸易的政策杠杆作用。戈林建议美国在世界经合组织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框架内同时展开关于知识产权的多边谈判。[23]1986年,美国贸易代表克莱顿?耶特要求IBM公司首席执行官欧佩和辉瑞制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普拉特协助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乌拉圭议程,耶特指出,欧共体、日本和加拿大的政府尚未欧受到产业界要求保护知识产权的压力,没有这三方的协助,乌拉圭回合不可能采纳知识产权议题。1986年3月,欧佩和普拉特联合一些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成立了“知识产权委员会”(IPC)。此时,离乌拉圭回合谈判还有6个月,IPC迅速行动,和欧共体、日本的知识产权利益集团进行接触,让后者游说自己的政府在乌拉圭回合中提出知识产权议案。[24]1986年6月,美国、日本、欧共体就新一轮会谈计划作出非正式声明,包括知识产权问题。以阿根廷、巴西、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对此表示反对,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了部长级会议,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争论十分激烈,美国贸易代表表示,如果乌拉圭回合不包含知识产权议题,美国将退出谈判。最后,发展中国家勉强同意将知识产权谈判写入部长会议宣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通过之后,代表美国大公司利益的“知识产权委员会”认为,除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太长之外,该委员会的期望已经实现了9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