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是否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的问题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保障人们平等、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这种强制许可的措施无疑是损害了人权,但是我觉得专利权人获得的利益是由整个社会来决定的,如果一个社会失去了其基本的稳定,连其公共健康也不能保证,何谈利益,一个人的利益对整个国家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当然强制许可也不是完全就损害了个人的利益,在实施强制许可的时候是有许多必要的条件的,必须要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实施强制许可,并且还会给专利权人以适当的补偿,就像政府征收时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会平衡人民所受到的损失的。另外,在有关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上,国家的立法都是十分慎重的,最大程度地在减少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给专利权人带来的负面影响,专利权人完全是可以采取一些自我调整措施的,如调整自己的专利产品在不同国家的价格等等[9],总之,我觉得强制许可虽然会对专利权造成损害,但是这个损害都是很小的,很大一部分是可以通过自己和政府的力量来共同解决的,这样既满足了私人的利益,又满足了公共利益。
2、权衡公共利益和专利权人的利益
不管是道德层面还是法律的规定,都是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维护公共利益。对于药品专利来说,涉及到的公共利益比一般的公共利益更加重要,它所需要保护的是涉及到绝大多数人们的生命权,也是宪法中规定的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如果不采取强制许可,也许一些药商就会在这时候提高药的价格,从中牟取暴利,造成药品的垄断,造成专利权的滥用,其影响十分恶劣。知识产权平衡理论的最基本的主张是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功能以及整个制度设计应着眼于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和社会公众权利、相关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等多元社会利益的关系。[10]如果在保护药品专利的时候,过度保护了私有的权利,过度保护这种垄断权,而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就丧失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根本目的。个人的利益是以整个社会稳定为大的背景,如果整个社会都丧失了公共健康,那么个人的利益便无从谈起,即使当时的确获得了利益但是这种利益都是短暂的,不是长久的获益。从长远来看,有关公共健康的公共利益关乎整个社会的发展,需要国家、政府、人民给予更多的关注,倾注更多的精力予以保护,因此在有关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涉及到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时,我个人更倾向的是保护公共安全的利益,“没有一个大家,何以谈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