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侵权责任法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之三

  

  就侵权责任法的内部结构而言,“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的模式构建我国侵权责任法体系乃最佳选择。笔者提出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当建立一个概括所有侵权责任要件的全面一般条款之观点,得到越来越多的响应和拥护。较高法典化程度的侵权责任法规范体系应当是侵权责任法起草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借助“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的立法模式。列举应当是比较全面的,但又应当在法律规范的弹性与确定性之间保持平衡,在发挥一般条款的抽象性规范功能与列举的具体性规范功能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给司法解释和法官判案留下适当的能动空间。


  

  二次审议稿基本上继承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内部结构,采用了“全面的一般条款+列举”的立法模式,文本在逻辑上可以分为总则(第一章至第三章)和分则(第五章至第十二章),需要进一步斟酌的是:(1)第二条宣示性的规定与第七条、第八条一般条款的规则在保护范围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如何解决。笔者的建议是删除第二条;(2)第四章关于“特殊侵权责任主体”的规定,到底属于“总则”的内容还是属于“分则”的内容,有不同的见解。笔者建议将这一章改造成对过错侵权领域某些特殊问题的列举性规定(主要是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问题)列入“分则”;(3)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属于对过错侵权领域特别事项的规定,诚然有出于“应急之用”之考虑。笔者认为,既然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也就可以顺理成章对专家责任的一般性规则作出规定,适用于执业会计师、律师等的侵权责任。


  

  二、一般侵权责任法与特别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的内部结构这一事项,还涉及到“一般侵权责任法”与“特别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处理问题。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为“一般侵权责任法”,存在于单行民事法律文件中的侵权责任法规范为“特别侵权责任法”规范。一般侵权责任法与特别侵权责任法的划分与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无关,而是取决于相关的侵权责任法规范存在于何种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于作为民法典之组成部分的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责任法规范,属于一般侵权责任法规范;存在于单行民事法律文件中的侵权责任法规范属于特别侵权责任法规范。在此次侵权责任法之法典化过程中如下指导思想应当得到强调:(1)通过对过去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参考国(境)外的相关经验,较大限度地提高法典化程度,即尽可能将侵权责任法规范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而不是将许多问题都留给单行法解决。单行法中的侵权责任法规范也尽可能吸收到侵权责任法中来。(2)未来特别侵权责任法规范的制定,应当符合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和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