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该条规定的看护人员误工费,其性质即为纯粹经济损失,它与本文前面提到的妻子因看护受伤的丈夫而失去工作所发生的损失性质无二,都是与其财产或者人身损害不相联系的损失。可以认为,这是司法实践中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最早的认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三项(伤残赔偿范围)规定:“??(4)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治愈前的营养费、补救性治疗(整容、镶牙等)费、残疾用具(假肢、代步车等)费、医疗期间陪住亲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支出。”第四项(死亡赔偿范围)规定:“……(5)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1款规定:“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1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证券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