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选举是赋予现代民主政府合法性的主要途径
合法是现代政府存在的前提,是政府稳定的基础。合法的政府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支持,具有了权威,权力的行使也就有了充分的保障。政府如果得不到广泛的民众的支持,就不能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权力在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也要求权力本身必须是神圣的,因为只有神圣的权力才有权威,才能使民众服膺。可见,民众的认同和支持是权力合法的核心要素之一。
选举体现了人民主权,这就为民主政权的合法性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现代民主的基本精神是主权属于人民,主权是受公意所指导的政治权力,这种权力只能存在于人民的普遍意志之中,这就要求权力必须来源于人民才合法。卢梭认为,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力的基础,因为约定是出自人们意志的自愿行为,当政治体的权力是根据人们先前的约定而产生时,人们服从于这一政治体的权力就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因此,人们的政治结合必须通过人们共同约定的社会公约来达至,只有这样的政治结合才会产生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选举的设计就体现了人民的约定。因此,在国家权力的形成过程中,选举在实质上含有将国家权力委托给代表的意义,这是人民主权的最好体现。
选举作为宪法规定的政治程序,提供了民主政府权力产生的合法途径和手段。通过民主选举,政府权力才会真正来源于全体人民的授予。也就是说,选举能为人民提供表达认可政府的机会,同时给政府提供了一个获得合法性的机会。在宪政之下,选民参加选举、进行投票是组成新一届政府的必经程序,没有选民的投票,政府就无从产生。事实上,在当今几乎整个政治生活中,选举也已被公认为是政府产生、权力移交的唯一合法手段。这一原则已无人非议。
选举体现了民众的支持和全社会的认同和信任,是政府权威、权力合法性的最好表现形式。“权力的合法性只不过是由于本集体的成员或至少是多数成员承认它为权力。如果在权力合法性问题上出现共同同意的情况,那么这种权力就是合法的”{4}。权力合法性的唯一基础和来源是它符合本集体的价值和标准体系所规定的合法性设想,而且本集体内部一致同意这种设想。选举是选民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集体投票的行为,选举结果表达的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体现了社会的信任。政府一旦通过法定的民主选举程序当选,那么,它将置于全体人民支持的坚实基础之上。“所有政权都千方百计地通过象征性的参政活动把广大群众与其制度联为一体,使统治集团的地位合法化。当然通过选举,民主政府将取得更大的合法性;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执政者能宣布其施政活动合法化。他们的法律应该被遵守,因为人民参加了选举”{5}。这就是说,只有经过选举组成的政府的权力才有可靠的权威,权威就来自于民众的支持。而且,民众对选举的参与,其本身就具有对现行国家制度认同与支持的含义,表明他愿意接受这一制度,同意在现行制度下通过选举作出或改变他的选择。民众对选举参与的广泛程度代表了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是政权合法性的基础。
3.选举能构建选民与政府信息沟通的稳定框架
一个政权要想长久存在,理应得到人们的普遍支持,即便不能得到人们的积极支持,也要使人们能够消极地忍耐;一个政权必须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双轨制中运行才是有效的,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可。在古往今来的每一个政权存续期间,都有上下交流的途径,尽管可能畅通,也可能不畅通。在近现代社会,选举是选民和政府沟通的最常用、最有效的手段。
选举提供了选民与政府互动的重要方式,并且能宽容地对待反馈意见。“选举联结了选民的行为和政府的行动”{6}。选举是选民参与选择政府组成人员的活动,候选人中的当选者就是未来政府的组成人员或是领导者,选民与候选人的沟通就是选民与未来政府的沟通。在选举期间,各政党和候选人无不利用所有的途径试图与选民沟通,巨额的选举经费多是花在了与选民沟通方面。在竞选宣传中,选民模糊地表达着某些意愿,候选人小心搜集并将其体现在自己的竞选纲领中,来传递其政治上的理念和诉求.以吸引选票,获得当选。投票因而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沟通方式,并保证着选民与未来政府的交流。可见,选举是选民和政府交流和沟通的媒介,为选民与未来政府的动态博弈提供了场所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