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是解决国家权力所有者与行使者相互分离的矛盾状态的根本途径。在现代国家中,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他们把自己的权力通过选举委托给政府及其组成人员,二者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因为双方利益不同,缺乏沟通,行使国家权力所有者与行使者必定会产生矛盾。选举虽不能使二者利益完全一致,但定期的沟通会使双方不能忽视对方利益的存在,在沟通中相互理解。并且,选举通过塑造政府和公民关系的新格局来塑造民主体制中基本的力量配置格局:公民不只是权力的客体,更是政府权力的来源。民主政治家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借此可以得到密切的联系。因此,经常地进行选举会使公民和政府之间产生这样一种感觉,即谁也离不开谁,双方有着共同的利益,通力合作才能双赢。
4.选举开辟了国家最高权力和平转移的有效途径
权力意味着利益,获得权力并在权力结构中占据有利位置是实现利益分配中的主动和优先的重要条件。因此,权力作为稀缺资源,从国家产生之日起就成为支配社会运转的神秘而又现实的力量,权力斗争一直是政治生活的重心。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政治斗争的规则和方式存在着根本区别,决定着政治秩序的稳定乃至国家的兴衰。
在人类历史上,神授、世袭和武力等手段都曾经作为国家权力转移的途径,但选举作为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转移的手段,意味着普通公民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国家最高领导者来行使国家权力,却开辟了国家权力和平转移的有效途径。
现代国家所采用的选举很好地解决了政治斗争的无序状态。选举的目的在于使人民选择公职人员的方式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定期选举为人民变更选择、更换领导人提供了法定机会,形成了一种轮换制度。选举如今包括了夺取政权的全部选举活动,有一套选举的程序,参与者要与他人平等地遵循选举程序。这就要求选举按照一套明示的、客观的政治程序进行,也就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斗争纳入法律的轨道。而选举运作一旦进入程序化轨道,就将使政变、暴动、暗杀等非常手段失去效用。掌权者在被选举出来以后,只要未违反法律、未失去民众的信任就不用担心其他方面的非法手段会造成政治变动,从而就不必把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权力的非法斗争中,不必以进行镇压、暴政等手段来防止权力被争夺。另一方面,由于任期限制,掌权者亦不可能利用非法手段来制造混乱局面。通过选举这一和平方式产生政府意味着各种政治势力对这种政权和平转移方式的普遍接受,从而有效保证了在有序、和平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消除了人类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为争夺政权而引发的无数血腥灾难。
选举的正常运作,为各种政治人物争取执政提供了公平、宽松的执政环境。在选举过程中,各种对立的力量和思想进行碰撞、妥协,各种不同观念、各种势力进行博弈,使各方都能接受最终的结果。因为,不满在选举过程中已经充分表现出来并全部或部分得到回应,其他不满还可以在选举结束之后乃至下一次选举中进行表达,这就为选民宣泄不良情绪打造了一个平台;对候选人而言,即或在一次选举中失利,由于定期选举的存在,还可以继续努力以求下次选举获胜。这就使得政治权力的交替能以和平方式进行的机制得以形成,使那些认同现行体制的各种政治人物不至于轻易走向极端,采用暴力手段。
所以我们可以说,相对于政府产生的其他方式,选举是一种较少失败的和平方式。当然作为例外的也有,但选举所具有的纠错机制不会将这种偶然现象继续。
5.选举能使国家有序、稳定、和谐地发展
“选举开辟了国家最高权力和平转移的有效途径”是从国家权力转移这一特定时刻讲的,而对于整个国家而言,在特定时刻之外的更多时间里,选举同样能使社会有序、稳定、和谐地发展。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选举不仅是和平组成现代政府的方式,同时也是缓解社会冲突的工具。
(1)选举为选民宣泄不满情绪、表达要求和愿望、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正常、合法、多样而通畅的渠道,有利于消减政治冲突。政府执政活动中遗留的内在矛盾、新的政治力量的产生、人民的政治需求、偶发的政治危机等,都可能在动态的竞选过程中凸现,或者被问题化,继而威胁政治稳定。选举通过制度渠道引人民主因素,由民众选择解决问题的议程以及政治力量的组合。在选举过程中,选民可以采用各种合法方式表达不满和愿望,这就最大程度地消减了暴力的发生,保障了政治冲突的和平解决。并且,由于选举保证了每一届政府具有由法定的选举赋予的任期内的资格,政府不必担心因为一丁点的批判和风吹草动而下台,所以就不必压制言论。言路畅通使各种思想、见解、信息、主张得以在辩论中相互刺激、冲撞、揭短、补充、改善、发展,从中产生出许多真知灼见和灵丹妙药供政府选择,从而使政府决策更合理恰当,更有可能成绩卓著而受到人民的承认与拥护。如果言路不通,选民则无以监督政府及其官员,而不受独立的言论监督的官员容易腐化,大批腐化的官员阻滞经济发展,加深人民不满,使动乱的“应力”在压制下聚集,蓄势以更大威力爆发。这样就形成动乱潜能与压制行为之间的恶性循环,威胁政治与社会的稳定{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