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视角的确立
作为一个时尚与热点的词汇,“人权”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热烈关注,因此难免在人权概念的解释和运用上存在着某种混乱和模糊。因为“人们往往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人权一词,用这个词表达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悖的主张”{3}(P1)。源于这样的一种语境错位,关于人权的探讨多是自说白话而导致讨论焦点的不实甚至虚无。因此,笔者以为国际刑法中人权问题的探讨首先在于一种足以对话的理论平台的搭建,即明确人权所在的视域——国际刑法。
因国际刑法发展时日尚短,涉及虽广,但内容缺乏系统性,加之学者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研究方式,目前学界仍对“国际刑法”这一术语的精确定义存在颇多争议而难以形成普遍性的共识。{4}(P63)而且,基于“法律中的定义都是危险的”认识,法学者通常应是反对给法律下定义的{5}(P4),所以,笔者无力也不愿给“国际刑法”下一明确的定义,但出于探讨国际刑法中人权问题的需要,又使笔者不得不对国际刑法的概念进行特征性的限定,以期为人权问题的探寻奠定交流的基础。
虽然目前学界由于价值取向不同,研究途径和方式的差异而给出的定义林林总总,但其中已经达成的共识越来越多,这些共识可以成为对国际刑法的概念进行特征性限定甚至在将来得出精确定义的基础:
(一)研究对象:国际犯罪
按照我国目前通行的划分法学部门的原则——法的调整对象,{6}(P80)尽管对国际刑法的学科定位存在着或属国际法或属刑法抑或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分歧,但持不同观点的学者大致承认国际刑法是以国际犯罪为制裁对象,如有学者认为:国际刑法“旨在制裁国际犯罪”,{7}(P1)国际刑法是“规范国际犯罪”{8}(P12),国际刑法是“在国际社会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活动中形成的”{4}(P65)。
(二)属性:刑事法
刑事法,是最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等内容。{9}(P1)虽然此种说法并非对国际刑法的学科定位,但国际刑法的刑事法属性还是得到了学者较为一致的认同。典型的观点认为国际刑法是“有关国际国内刑事实体法规范、刑事法规范、刑事执行法规范有机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10}(P98)有学者称之为“国际刑事法”{7}(P1),而且,有学者认为国际刑法不仅具备直接渊源——国际公约、国际惯例,而且还具有附加的间接渊源,即国际犯罪学和刑罚学中存在的观点也包含其中。{11}(P13)这也从侧面佐证了上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