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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派生诉讼前置请求程序谈

  

  (二)请求的内容及要求。原告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的监事会对其欲起诉的被告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救济措施。书面请求中应当载明原告股东欲提起派生诉讼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及诉讼对象,并指出公司如不按期开始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救济措施,请求人将会提起派生诉讼。


  

  (三)请求等待的期限。公司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如果在30日内未对被请求人提起诉讼,或者采取所要求的替代措施,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除非公司在此之前明确拒绝了股东的请求。由于对股东的派生诉讼请求,通常都由监事会来处理,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笔者认为,30日的等待期限是合适的。因为监事会本来就负有对公司日常事务予以监督的法定职责。不管由于什么原因,若提出请求的股东确比监事会早发现了公司事务之异常运转,并给出书面通知,30日的时间也足以使时时在关注公司事务的监事们作出合理的决策。至于欲对公司监事提起派生诉讼时,由公司董事会在30日内作出决定也非苛刻的要求。


  

  (四)请求的次数。在派生诉讼提起前,只须向公司提出一次书面请求。提出书面请求主要是为了向公司转达一部分股东的意见,并给决策人员以适当的提醒。因此,如果原来提出书面请求的股东无法或放弃提起派生诉讼时,其他欲起诉的股东在原书面请求提交30日后,不必再提出请求即可径行起诉。


  

  (五)公司对请求的不同态度及法律后果。如果公司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对责任人提起了诉讼或采取了令股东满意的替代措施,则排除了该股东的派生诉讼提起权。公司积极行使其诉权时,任何股东皆无权再就同一事实提起派生诉讼,即使在派生诉讼过程中,公司又改变了原来不打算对责任人提起诉讼的主意,原告股东亦必须让位于公司,将派生诉讼程序转为公司的直接诉讼。这是由派生诉讼之诉因属于公司这一特性所决定的。但若公司同意了原股东在书面请求中提出的替代措施,而其他股东不同意该股东与公司间商定的措施时,可否另行要求提起派生诉讼?换句话说,原来提出书面请求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诉前请求阶段就公司和股东都不行使诉权所达成的共识,对其他股东有无拘束力?回答应当是否定的。否则,将无法防止原股东与公司通谋,共同约定一个所谓的替代措施来排除派生诉讼。除非公司提起诉讼,某一股东与公司就派生诉讼问题所达成的任何约定,对该公司其他股东均无约束力。如果股东的书面请求遭到了公司拒绝,不影响该股东的派生诉讼提起权。但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请求被拒绝的情况和公司回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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