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占与准独占
独占,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这在经济学上称为“完全垄断市场结构”。形成这种结构有很多原因,可以是源于自然性质、法律的规定或者经济发展的结果,但一般可分为两类:自然垄断和人为垄断。自然垄断涉及规模经济、天然资源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因素;人为垄断则包括了法律保障、政府授意和企业恶性竞争等原因[5]。在独占状态下,企业取得了完全垄断地位,没有面临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威胁,可以自行决定商品的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来操纵市场,因此,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不存在任何异议。
准独占,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没有实质性的竞争者,具有准垄断的地位。一般来讲,在准垄断状态下,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有竞争者,但是基于其与竞争者之间在市场份额、综合实力、核心技术等各方面的“天壤之别”,使得竞争者根本无法与该企业进行实质上的竞争。因此,企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自主决定市场策略和经营行为,而不必考虑其竞争者的存在。因此,同独占一样,准独占也是一种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态。
(二)突出的市场地位
突出的市场地位,又称压倒性的地位,是相对于相关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而言的,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具体来讲,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不仅有竞争者,而且已经形成一定程度的实质性竞争,但是与其竞争者相比,它具有十分突出的优势地位,使得实质性的竞争限制在小范围、低层次和低强度下进行。必须指出的是,认定企业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时,不仅要考察其市场份额,还要考察其自身的财力、进入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的联合、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所面临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限制、住所设在境内外的企业的事实上或潜在的竞争、将其供应或需求转向其他商品和服务的能力以及市场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6]。企业占有突出的市场地位,使其在实际上可以不考虑其竞争者、销售者以及供应者而有较大的自由决策权和对其他企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寡占
寡占,是指在相关市场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这些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控制着市场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等情形,这些企业之间因明示或默示达成一致的行为,从而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经济学上称之为“寡头垄断”(注释3:“寡头垄断”状态下的寡头可以是两个、二个,也可以是十几个,但不宜更多,因为数量过多的企业之间很难协调一致其经营行为。)。构成寡占的要件有二: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竞争,这是就特定企业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的;二是这些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拥有独占、准独占或突出的市场地位,这是就特定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的外部关系而言的。据此,有学者认为,寡占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各寡头合起来即为市场独占或准独占者,在相关市场中,没有其他竞争者或没有实质上的竞争;二是各寡头合起来即具有绝对优势,在相关市场中具有绝对的自由决策权和对其他竞争者的绝对影响。”[7]所以,如果相关市场上的数个企业之间因明示或默示达成了一致的行为,从而使其他企业无法与之进行有效竞争,那么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就如同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一样,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