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和欧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虽然他们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采用的标准和方法不同,但究其本质而言,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不外是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需求的可替代性和供给的可替代性。具体而言,需求的可替代性是以需求为基础的因素,主要是从消费者或购买者的角度来衡量的;供给的可替代性是以供给为基础的因素,主要是从供应商的角度来衡量的。因此,在我国将来的反垄断法实施中,建议也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2.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某种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该产品的一定区域,简称地域市场[11]。相关地域市场是界定相关市场的另一重要因素,对其不同的划分方法直接影响到市场支配地位的成立与否。它的范围的确定或者从消费者的角度,或者从供应商的角度。前者涉及消费者在竞争产品之间进行有效选择的区域,后者涉及供应商的定位策略。如在美国,地域市场是根据消费者对在不同地方制造或销售的产品的替代性的认识进行界定的。如果在一个地方销售的产品的消费者,因为“小而显著且非暂时性”的涨价而转向购买其他地方的产品,那么该两个地方属于同一地域市场。否则,该两个地方不属于同一地域市场。在欧盟,地域市场是“某种产品竞争的客观条件对所有商人来说都是相同的区域”[12]。市场竞争条件的一致性是构成相关地域市场的前提。欧共体委员会则对相关地域市场作了更进一步的解释,认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一定的地域。在这个区域内,有关的供应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处于基本相同的竞争条件下,并且这个地域与邻近地域相区别,因为相互之间的竞争条件特别明显地不同”[13]。由此看出,美国和欧盟在划分相关地域市场的方法和标准是不同的。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现代化交通和通信设施正在逐步建设中,加之区域性经济的长期存在等情况,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确定相关地域市场是不可取的,只有从供应商的角度进行确定。进而言之,确定相关地域市场的方法应是考察企业的销售范围。在某种意义上,企业的销售范围等同于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
(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关键步骤:市场份额的测算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第一步通常是确定涉嫌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本身并不必然是确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因素,但一般而言,市场份额越大的涉嫌企业,行使市场力量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则越小。对于市场份额的含义,大多数学者赞成的观点是指特定企业的总产量、销售量或者生产能力在特定的相关市场中所占的比例或者百分比,又称为市场占有率。根据OECD组织的界定,市场份额是“根据企业总产量、销售量或者能力的比例,对该企业在一个行业或者市场中的相对规模的测定方式”[14]。由此,笔者对市场份额作如下定义: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是指该企业的总产量、销售量或者能力在相关市场中所占的比例,又称为市场占有率。计算市场份额的通常方法是涉嫌企业的销售额除以该市场的总销售额,乘以百分之百所得出的百分比,即市场份额=特定企业的销售额/相关市场的销售总额×100%。确定涉嫌企业的销售额相对来讲是容易的,但确定相关市场的销售总额往往是困难的,显然,这涉及了前述相关市场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