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法地位,使其对其他法律规定有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如: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我国法律中第一次规定了生育权、隐私权;首次规定禁止性骚扰;对群体利益的保护、社会组织的职能和作用的规定等。这些突破和创新体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基本法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中的重要作用。
从理论上讲,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位阶和效力应当是清楚的。但实践中有些同志却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法地位认识不到位,甚至否认它的基本法地位;二是没有摆正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甚至强调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服从其他一般的法律;三是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不能作为执法和司法的依据,甚至以其他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而不予执行。这些模糊认识严重影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作用的发挥,因此,只有充分尊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法地位,深刻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效力,才能充分体现它的权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作用,才能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或者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做出一些创新性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法地位,决定了它在我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了妇女发展目标体系的建立。我国政府在1995年和2001年,先后制定了两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这是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的后续行动,也是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促进了维护妇女权益的机制建设。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提高全民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