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财产权的权利内容是权利人对特定信息财产的独占使用权。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信息财产权应适用或准用民法关于物权的一般规定。信息财产权与物权和知识产权构成信息社会财产权的三大组成部分。
二、信息财产的法律属性与分类
(一)信息财产的法律属性
信息财产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复制品以及其他一切可以通过计算机传输和处理的信息。界定和区分计算机信息的法律属性是确立计算机信息财产权利和交易规则的前提。
1、信息财产不是“物”
计算机信息交易是互联网上的主要交易形式之一,然而最终用户通过网络购买的计算机信息的法律属性如何,拥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却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信息财产是否属于物(动产)在德国民法乃至很多国家都仍然存有争议[6],我国民法也未对无体物和信息做出明确规定。[7]虽然计算机信息的储存占用一定“空间”,但这并不能说明计算机信息就是“物质”。与磁盘和光盘等一切信息储存介质一样,人脑信息储存量也是有限的,但没有人会因此得出人脑中储存的“信息”是物质的结论。虽然计算机信息储存时也占有“空间”,但此空间非“空间面积”,因此不能说明它是一种物质存在,也就不能构成民法意义上的“物”。
2、信息财产不是“知识财产”
信息财产和知识财产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知识财产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其本质为思想,法律属性为财产。[8]信息财产的本质属信息无疑,其法律属性同样为财产。比如无物质载体的知识产权产品,是通过知识产权的实施获得的产品。此种产品是知识产权实施的结果,但它本身不再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在网络上此类信息产品大量存在,如数字图书馆出售的电子版本的书籍、杂志等。在计算机软件的网上交易中,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计算机软件和客体“物化”后的产品的法律属性是截然不同的:计算机软件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抽象物,早已成为普遍接受的事实;而作为产品的计算机信息则属于无体物,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因此,在网上进行交易的计算机信息不是“知识财产”。
3、信息财产的法律属性为财产
财产是指一切可为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对象[9]。美国法学会编纂的《财产法重述》第5条认为,财产是一切利益(interest)或者利益的集合。我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1节题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此处的“财产”主要是有体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又包括财产继承权。随着法学的昌明和发展,人们逐步建立了财产权利和权利客体相区别的认知观念。财产是财产权的客体,包括有体物、知识财产和信息财产;财产之上的权利为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信息财产权。信息财产具有确定性、独立性和价值性等特征,其法律属性为财产。[10]
(二)信息财产的分类
信息财产的分类比较复杂,笔者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信息财产进行分类。
1、以载体为标准
以是否和载体结合为一个整体为标准,信息财产可以分为有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和无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储存计算机信息的介质种类很多,如光介质、磁介质以及具有类似功能的一切介质等。一切计算机信息均必储存于一定的介质之中。而这些储存海量的信息但只有毫末之身的介质又需要一定的载体为依托。有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是指储存介质和介质附着的载体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计算机信息,如磁介质与软盘、光介质与光盘。这种和介质以及载体结合为一个整体的计算机信息在交易时被当作有体物对待,并赋予所有权保护,在交易时信息和载体一起发生转移。一个计算机程序可能一开始是无形的知识产权,但一旦它被拷贝进一张软盘,其与磁介质结合后便变成了有形的、物理上的“货物”,其上的权利就成为物权了。无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是可以脱离存储的介质和载体而出售的,以互联网为例,数以百万计的磁介质充当计算机信息储存的介质,通过计算机指令,以脉冲的方式将磁介质进行磁化或者消磁,通过这个过程使得计算机信息可以脱离介质和载体而自由传递。换句话说,在交易时,此类计算机信息的转移,并不涉及储存介质的转移。这一点与有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完全不同。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有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是被作为有形物对待的,是物权的客体;无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是可以相对独立存在的,是信息财产权的客体。
2、以批量生产为标准
以批量生产为标准,信息财产可以分为批量生产的信息财产与定制的信息财产。批量生产的信息财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而生产的计算机信息;定制的信息财产是为特定人和特定目的定制的信息财产。美国法认为,网上交易的、批量生产的信息财产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产品,可适用产品责任的有关规定;而为特定目的定制的信息财产才应视为“服务”,不构成产品,不能适用产品责任的有关固定。对于那些批量生产和销售的,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服务领域和日常生活,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的计算机软件,生产者处于控制危险较有利的地位,故有必要将普通软件列为产品,专用软件以提供职业服务为目的,应被排除在产品的范围之外。[11]在批量生产中获得的计算机信息产品是可以进行区分的。通过一定的识别技术可以将这些完全一样的、作为商品而批量生产的信息财产进行区分开来。中国即时通讯行业的领头羊腾讯公司开发的腾讯QQ软件在投放市场时,软件的每个复制品都由一个不同的帐号和与之相对应的密码来控制,从而使这些复制品相互区分开来。随着数字化商品管理软件的开发,商品物流防窜货系统在不久的将来也可以应用在计算机信息方面。这个系统可以为每一件计算机信息产品注册一个身份码,这些身份码可以将同样的计算机信息产品进行有效区分,从而使他们相互独立、区分和防止假冒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