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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的犯罪心理及其防治措施

  

  对施恶者报应和报复的观念,是人类社会初始最纯朴、最理所当然的观念。“报应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它是基于人性之中的根深蒂固正义观念的要求”[2](P216)。施恶者应当受到报应和报复的观念是外来人口最朴素的正义观念的反映。对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调查结果显示,外来犯罪嫌疑人在回答为什么违法犯罪的提问时,直接回答是为了报复他人的占5.3%;因为曾经受害而违法犯罪的占6.7%。在对家乡外出务工人员的调查中,在回答“本地人非法欺负你怎么办”时,直接回答“找机会报复他”的占的比重高达17.2%。


  

  一方面是外来人员遭受的不公正社会待遇,另一方面是他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报复报应观念,在防御机制的作用下,就启动了犯罪行为。“防御机制使个体为消除心理冲突或挫折所引起的焦虑,维持和恢复心理平衡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方法”[3](P103)。外来人员在遭遇不公正社会待遇时,他们会认为犯罪行为是在外力影响下别无选择的行为,认为自己对社会或他人并未造成损害,强调被害人的过错和责任,认为自己进行的攻击行为是正当的,将自己的敌意和怨愤投射到对方身上,以对方歧视或贬低自己为理由攻击对方;并且他们在这种情景下,会模仿历史上的武士、侠客,以为自己在替天行道,劫富济贫。他们用这些似是而非的理由为自己的非法行动辩解,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情合理,不应受到谴责的,从而心安理得地去实施犯罪。


  

  二、外来人口犯罪的心理矫治与预防


  

  针对以上外来人口的犯罪心理,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调整社会政策,做好本地民众以及外来人口的心理教育矫治工作,防患于未然。


  

  (一)消减外来人口犯罪心理的外部措施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培育外来人口的守法情结。


  

  “孙志刚案件”促使人们对法律的正义性、合理性、公正性等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思考。国务院法制办在此之后收集了相关的法规规章,结果发现了191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地方立法。而考察这些规定的背景,我们会发现,它们大多是在外来人口激增、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为维持社会秩序而采取的短期措施。类似收容遣送办法等相当数量的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实际上是以侵犯公民基本的宪法权利来维持社会秩序。外来人口一开始就被定位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是法律监管和惩治的对象。对于这样的法律,遵守可能只是因为其后的强制力,而根本谈不上尊重。在我们大力弘扬法治的时代,这些有悖于法治基本价值和精神的“法律”的存在,不能不说是对法治的曲解和滥用。一个民主的国度应该与法“着于官府、施与百姓”的时代决裂,人民建立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服务人民。制定的法律要反映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外来人员是人民的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形成社会秩序的有机力量,我们的法律当然也应该体现他们的意志、保护他们的利益,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也需要他们的合作而不能把他们视为天然的“捣乱者”。只有按照法治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完善法律,清理整顿歧视外来人口的有悖于宪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保护外来人员合法利益的各项制度,保证法律真正平等保护、服务于每个公民,才能使外来人员从内心接受、服从、尊重体现他们自由、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惟其如此,才能从法律的层面上解决外来人口犯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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