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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证据概念的科学表述及特征

  

  一般来说,在诉讼活动中,多数情况下,证据不是事实的本身,它是对过去事实的准确反映。而且这些反映要通过自身的特有形式表现其自身特定的内容。存在和反映、内容和形式,是不可分而又可分的,是辩证统一的。我们司法人员办案,就是凭证据办事,也就是运用主客观环境对事实的反映来揭露案件事实,再现案件的本来面目。因此那种认为只有事实本身才是证据,而对事实的反映不是证据的观点,本身就离开了社会实践,是头脑里臆造的结论,是经受不住实践考验的,所以是错误的。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就是坚持实践的第一性,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就是既要讲唯物主义,又要讲辩证法。存在是客观的,但不能说意识就绝对是主观的,意识也有客观的一面,因为意识是物质的产物,没有客观世界供思维去复写思索,就无所谓意识。因此,事实是客观的,对事实的反映也应是客观的。如某人通过摄影留下了相片,人像不是人的本身,但人像不能离开人而独立发生,因此某人的客观存在决定了某人像的客观性。所以并没有什么纯主观的意识,从根本上来讲,不能说人的思维都是主观的,它是对思维材料的反映,没有思维材料的真实性,也就没有思维的真理性。不能认为因为意识是属于第二性的东西,而推论出反映是主观的不可靠的,因此不能作证据。进一步说,存在决定意识,也只谈到问题的一面,意识也能反作用于存在,在一定条件下,它也可以起决定作用。


  

  上述坚持事实本身才是证据的观点的错误,还在于他们对什么是事实作了片面的基本上是不正确的解释。什么是事实呢?它的科学涵义怎样表述呢?其实什么是事实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1989年上海知识出版社出版的《科学哲学引论》,将事实定义为:事实通常是指人们对客观存在或发生的事物现象和过程的真实描述”。“客观存在或发生的事物、现象和过程本身不是事实,而只是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事实有时是指客观存在的现象、过程和规律,有时又指人们对这些现象、过程和规律进行认识得到的映象。”最后结论为“事实乃是对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事物的实际情况的一种陈述。”由此可知事实本身就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而不是客观事物的本身。不过我以为事实一词根据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等诸位大家对事实一词的使用,以及有关专家的阐述,其涵义应是进入人类视野的一切客观事物,并经人的感观所感觉的知识或描述。这就进一步说明那种把证据事实理解为可以离开人的认识的所谓客观存在或所谓只限于事实本身是一种不正确的理论,因为他们没有对事实作一个准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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