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部分地区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县(市)联社作为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的联合组织,既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能,自身又经营业务,实际上已成为农村信用社的基层管理机构。2000年以来,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进行了改革试点,将农村信用社与县联社各为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实践证明,“江苏模式”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有利于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构建新型产权结构,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高入股金额起点,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确定入股金额。二是拓宽入股范围,以农村信用社原有社员为基础,广泛吸收辖区内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三是积极探索建立新的股权结构,统一法人机构可根据实际设立资格股,也可以在资格股基础上增设投资股。
(3)在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在这些地区,应当适当提高社员股金水平,其中,个体社员最低人股金额可提高到50—100元,职工社员可提高到500—1000元,团体社员可提高到5000—10000元。各地也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适合本地的最低入股金额,以单个社员最高持股比例不超过农信社股本金总额的2%为限。
不论采取何种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都要在原有股权范围的基础上,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扩大入股范围,调整股权结构,提高入股额度,广泛吸收辖区内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入股,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三)完善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
在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地区,要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构建规范化的内部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运作,确保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高效运营,并遵循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严格依照《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组织的各项优点,实现合作银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经营目标。在需要坚持合作制的地区,也要对原有的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作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就是要建立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议事规程,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实行理事长和主任分设制度,理事会作为投资人的代表,既有重大事项决策权,也要对决策失误造成的经营损失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班子对经营效益的好坏负有经营责任,对经营不善或违规经营等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为注意防止内部人控制,理事会组成人员中,自然人理事不得低于1/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原则,合理设定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权责,建立科学的内部授权授信、内审、信贷、财务管理、劳动用工和分配等配套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强化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