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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法的缺漏与完善

  

  三是中央银行独立地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并对货币政策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一般是执行委员会或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或理事会制定的货币政策需要与财政政策、其他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协调,但是不受财政政策或其他政府政策的制约。


  

  四是中央银行有立法保证的资金来源,并独立于财政部门运用资金。各国中央银行资本多来自国家。中央银行不得向政府部门的赤字财政提供资金融通。中央银行的行政经费也有立法规定。


  

  五是中央银行独立制定规章和实施处罚权。中央银行被授权制定普遍效力的规章,对不遵守其规章的行为和机构、个人可以实施处罚权。


  

  2.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理论分析。理论界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观点也十分丰富。支持央行完全独立的观点认为,货币政策及货币稳定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作为经济运行的基础,不能交给政治集团支配,应由独立的机构掌管。不支持独立的观点认为,政府是民选的,军事、外交都交给政府管理,何况货币政策呢。支持相对独立的观点认为,货币政策是一种制度安排,在不同的时期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一种相机选择。


  

  各国学者的研究结果也表明,在发达国家,通货膨胀与央行的独立程度是负相关,与央行的人员调整不相关;在欠发达国家,通货膨胀与央行独立性之间相关度低。换句话说,央行的独立程度高,有利于客观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增加对金融运行的控制,防止财政赤字货币化。正如美联储前任理事会主席威廉·M·马丁所指出的:“联邦储备系统是自由企业体系的基本防线,当它屈服于政治利益或私利的支配时,货币稳定的基础也就受到侵害。”可见,中央银行必须是独立于政府利益或者私利的机构。


  

  依据1980年英国考察金融机构职能委员会的观点。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应当从五个方面判断:(1)央行归谁所有。(2)央行的总裁和理事的职权和任命与任期。(3)央行的决策权是否在理事会。(4)是否与政府部门存在人员交叉,政府是否在理事会中有代表,代表的话语权如何。(5)是否直接向议会报告。美国著名学者哈什认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表现为人事和机构独立、信用独立、政策独立。


  

  3.立法上进一步确立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应逐步确立。目前,人民银行对于重大决策要摆脱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树立权威性,任重而道远。然而,难为并非是不可为。西方国家提高中央银行独立地位的立法趋向和措施,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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