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来展望:理念先导,着眼实践
(一)必须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
自《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以及对外交往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无不对民事诉讼产生深远的影响。经济条件的大幅变好,人们对诉讼成本的考虑就不会像以前那样多,就更多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也就有可能去关注一些公益纠纷。对此,《民事诉讼法》如何作出回应?又如,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好,民众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近年在不同地方发生的“一分钱官司”、“一毛钱官司”、“一块钱官司”等就是其典型反映。这些以前几乎不敢想象但现在却实实在在发生了的诉讼案件,除经调解结案或因和解而撤诉的以外,大部分都适用了简易程序。对这些标的额如此少的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也还是略显复杂,对此《民事诉讼法》能不能规定一种更加简便快捷的程序如小额诉讼程序?
再如,科学技术的巨大变化,使电子网络得到了迅速发展和普及。如果说1991年民众对电子网络还很陌生,那现在民众对电子网络虽不能说都很熟悉但至少会有所了解。由此提出的问题是:《民事诉讼法》要不要认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即电子证据?要不要认可一种新的送达形式即电子邮件送达?如认可又如何规范?近年来甚至还有部分法院尝试用电子网络进行开庭并取得了较好效果[7],对此《民事诉讼法》又该如何回应、如何规范?
此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宪法》;1997年和1998年我国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于2001年得到全国人大批准;2000年底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目标基本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正式写入《宪法》;等等,对此,《民事诉讼法》应作出怎样的规定才契合程序法治的要求?应如何保障诉权才能符合《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要求和人权保护的要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自我责任原理和市场风险意识又该如何体现?所有这些,都需要《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由于这些修改涉及广、幅度大,所以只有进行全面修改才能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