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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法在欧洲一体化中的作用

  

  由此看来,利益关系是行为主体之间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区域一体化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成员国利益不断协调、妥协的过程。欧洲一体化每前进一步,都蕴涵着成员国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再分配,都需要找到新的利益平衡点。而欧盟公法正是这样一种润滑剂,它们极大的促进了欧洲各国的合作和区域法制协调的进行。


  

  三、欧盟公法的实施


  

  作为欧洲主要法律体系之一的欧盟法的出现,使得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欧盟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正如很多法理学者所论证的那样,法和国家的确是紧密相连的。然而,“法一国家”这一等式并不能适用于欧盟。欧盟明显缺乏一个独立国家所必须具有的特性,它并不是一个联邦或邦联国家,实际上,它只是构建一个强大的并统一的法律秩序而已。


  

  虽然欧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但是它已经基本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秩序,欧盟公法也具有了国家法的所有基本特征。目前,欧盟中最重要的司法机构是欧洲法院,它并不是各成员国终审法院(比如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和德国的宪法法院)的上诉审法院。欧盟法的实施主要是各成员国的责任,当然是以欧洲法院关于什么是欧盟的指导性意见为根据。因此,欧盟法应当被认为是各成员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对成员国应当具有直接的和即时的法律效力,对于未能真正实施欧盟法的成员国政府应当承担国际法责任。通过条约法,欧盟的成员国必须保证在自己的辖区内实施欧盟法,并承担不作为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就这样,在没有新国家或超国家机构成立的情况下,欧盟法似乎也可以得到完美的实施。


  

  在欧洲法院和成员国之间,主要存在两种基本的关系。虽然成员国的法院可以保持完全的司法管辖权,但对于有关欧盟法的问题,必须与欧洲法院协调一致。具体作法是:其一,当成员国的法院不能确定是否或者如何适用欧盟法的时候,他们可以向欧洲法院咨询。而欧洲法院的意见对成员国的所有法院都具有约束力。其二,当欧盟法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则应当交由欧洲法院来解决{9}。


  

  这两个对成员国法院的规则赋予了欧洲法院特殊的权力,但必须注意的是,范围限定在欧盟法。欧盟法常常被认为无所不包,包括了涉及经济和社会管制的数以千计的法律。然而,欧盟法并没有规定抽象的宪法性规则,并以此来制约成员国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成员国之间就经济和社会管制问题而达成一致‘而把特定的权限让渡给欧盟,从而使得欧盟法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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