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法庭审理案件时,凡参加案件侦破的警察都要一个一个被传唤出庭作证。每个警察只能就他所从事的工作和收集的证据作证,而不能代替其它同事作证。譬如,对被告人实施拘捕时,某位警员只是在旁边看到而没有参与拘捕,那么,拘捕时的情况只能由执行拘捕的同事自己去讲,而不能由他对如何拘捕的情况作证。这一点香港与中国内地很不相同。内地在法院开庭时,检察官要宣读起诉书,由他把案件的全部事实和盘托出。在香港则不同,检控官只是起到带引的作用,具体的案情要由参加破案的警察和鉴定人分别陈述,他们必须一个接一个来出庭作证。
八、警察出庭作证的技巧
所谓“作证的技巧”,并不是如何说假话,或者设法把谎话说圆,以掩盖本来的案件事实,而是如何沉着应对,以充分的事实和有力的证据去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避免因作证的方法不当或者警察自身的失误而让辩方钻了空子,使自己陷于被动,造成放纵犯罪的后果。
辩方律师往往会提出这样一些问题:“当时是在晚上,你距离我的当事人有多远?当时的光线很弱,你能够看得清楚吗?”如果几个警察同时在场,一人说距他两米,另一人说距他一点五米,这时辩方律师就会提出:“你们两人对同一个事情说得不一样,到底是你的同事说谎,还是你在说谎?”这时警察如何回答,就涉及一个技巧问题。警察应当这样回答:“我只知道当时我与被告人的距离是一点五米,这是我的观察感觉。至于我的同事他是如何判断的,那是根据他的观察,我不能代替我的同事来回答你的问题。”这样回答,既可以保持你回答问题的诚信,又可以避免了对方律师攻击你的同事回答问题的可靠性。
类似的技巧还有很多。例如警察在到法庭作证之前,就已写过一份材料交给了法官,也交给了被告方。当警察出庭作证时,如果你的陈述与原先提供的材料有什么不同,辩方律师就会利用这个差异,尽量挑你的毛病。一旦抓住你有什么破绽,他就会穷追猛打,目的是告诉法庭:警察的证词是不可信的,他提供的证据不可靠。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对存疑事实要从有利于被告方面做出推定。一旦辩方律师找出警察作证中的疑点,也许只是一个小的疑点,但积累许多这些疑点,就会形成一个大疑点,使法官认为警察的陈述是不可信的,从而做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众所周知,美国的辛普森案件,就是由于警察提供了一只在犯罪现场上提取的血手套,在法庭上让被告人辛普森试戴,却怎么也无法戴进去,陪审团便认为警察是伪造证据,再加上出庭作证的警察福尔曼平时经常辱骂黑人为“黑鬼”,陪审团认为他有种族歧视的倾向,最终裁决辛普森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