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2条将《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作为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了宪法的双层保护。一方面住宅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其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国家行为也应当受到节制;另一方面,宪法又设专条对住宅单独保护,因为住宅不仅仅是私有财产,而且里面存在大量的个人隐私。也就是说存在双层权利,同时意味着对政府的双层约束。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和房产的私有化,住宅成为人们隐私最为集中的地方。“每个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注释16:1604年柯克勋爵语,转引自《英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组织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威廉·皮特的著名论断常被引用,值得在此一提。即使最卑鄙的人亦得守其陋室而藐视王命。那陋室纵然弱不禁风、摇摇欲坠,然风可摧之、雨可灌之,惟英王不得入之,以王之强力,亦惮于越陋室之门槛。[28]我国对住宅的保护虽然不能向英国学者那样过于夸张,但对住宅的搜查理由和证明标准应当高于对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的保护等同。因为住宅不仅仅涉及到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它也不像人身那样具有较大的流动性,所以应当设立较高的搜查证明标准,应当采用“相当的理由”,其证明程度应为超出信任程度的50%以上。
另外,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搜查,应当采用合理的怀疑的理由和标准,将此种标准作为法官审查搜查人员事前启动搜查的依据。
鉴于此,建议修正我国《刑事诉讼法》时,应当增加搜查的理由,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搜查申请应当具有合理的怀疑;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的人身、住所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所的搜查,应当具有“相当的理由”,其证明标准应达到超出信任程度的50%以上。同时,借鉴美国的做法,增加程序性规定,即申请人申请搜查令时,应当宣誓。因为刑事诉讼法应当为法官审查搜查申请人的理由提供可操作性依据,为许可搜查提供标准;同时也为被搜查人提供判断搜查合法与否的根据,并为其采用救济途径提供说理的内容,更重要的是为司法审查的非法搜查排除规则奠定基础。
【作者简介】
刘金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克劳思•罗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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