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对现代国家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实现了以经济自由化为依托的社会自主化的进程。但长久以来,市民的作用在司法中并未得到重视,不过如今,伴随着公益诉讼在世界各地的蓬勃发展,这一现象已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公益诉讼鼓励和促进私人的参与,握美东洋指出应该强调法院通过对阻止公众参与判决程序上的不足和障碍的根除对社会机构的变革能作出重要贡献这一作用。[11]
为实现公共利益可作的努力可以很多,但是,诉讼仍然是使社会获得系统化变革的最强有力的工具。有学者指出,通过引人司法治理的方式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以法治的方式推进法治,倡导并实现司法能动主义是公益诉讼的信条。公益诉讼不是在于实现国家干预,而是在于实现积极的市民主义,在于使司法获得变革社会的力量,在于通过司法实现立法活动所不能达到的社会性变革,从而实现法律改革的专门化。[12]
【作者简介】
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苏文卿,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顾培东.从经济改革到司法改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6.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Scott.Two Models of the Civil Process Stanford Law Review,1995,(27):937.
尼科罗·特罗卡.意大利司法制度的未来之考察.小岛武司,等.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汪祖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0.
P·N·伯格瓦.司法能动主义与公众利益诉讼.仁堪,周昭益,译.法学译丛,1987.(1):38.
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北:三民书局,1992.17-18.
左卫民,朱祠辉.公民诉讼权:
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法学,2001.
梁慧星.开放纳枕人诉讼,以私权制约公权.人民法院报,2001一04一13.
涯美东洋.法院将来的作用.小岛武司,等.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汪祖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23.
顾培东.从经济改革到司法改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