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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环境保护的新发展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启示

  

  3.对我国进口贸易的影响。发达国家在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同时,正将污染产业和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我国在进口贸易中也出现了该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建议


  

  首先,在国际上,我国应关注并积极参与国际经济与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继续积极参加联合国有关机构组织的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讨论,积极参与诸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商会等非政府间组织的有关活动,并力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我国参与此类活动与谈判,有利于扩大我国在一些国际环境立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防止一切滥用环保法规、贸易条款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企图;同时,还可以表明我国保护环境的立场,为我国争取公正合理的地位;通过与其他国家充分交流信息和意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在处理全球环境事务上,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完善我国的环境——贸易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


  

  其次,在国内环境法制建设中,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完善环境立法机制


  

  1.转变环境立法观念。我国政府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制定了环境与发展所要采取的十大对策,明确提出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然而,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其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显然,这种环境指导思想与当前经济发展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必须转变立法观念,以可持续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4]


  

  2.加快地方环境法规的制定工作。(1)弥补地方环境法律法规的空白。当前环境立法工作应该本着大方针不变,具体灵活的法律立法思想,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地方环境的实际情况,加快地方环境法规的立法工作。随着一些新型的污染问题的出现。诸如餐桌污染、信息污染、电磁和其他污染等环境问题的出现,现行的环境法规难以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鉴于此,地方环境立法部门应加快制定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2)加快弥补程序法的空白。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实体法律大多规范了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仅有实体法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法与之配套。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加快地方环境法律的程序立法。我国一般诉讼立法是比较完备的,已经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使环境诉讼已基本上有章可循。但是,从整个环境法体系的程序立法来讲仍比较欠缺。加快地方环境法律的程序立法是当前地方环境法制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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