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引渡之外,在国际刑法公约中出现频率比较高而且对国际刑事合作十分重要的另一个问题是刑事司法协助。对于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一些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规定,一些国家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中国过去没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条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这个规定只是明确规定了“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但是对于如何开展,则没有规定进一步的程序规则。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问题设专章作了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司法协助,是设专章予以规定还是制定专门的单行刑事法律予以规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在国际刑事合作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不仅是履行国际刑法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和联合打击国际犯罪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在惩治包含涉外因素的国内犯罪中与有关国家开展刑事合作的重要途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涉及到的内容广泛、复杂而且专业性很强,涉及到的部门也比较多,有必要像引渡立法那样,通过制定单行刑事法律的方式,对其专门加以规定。
(二)补充修改法律
就国际刑法公约中规定的大部分内容而言,它应当成为国内刑法的一部分,而且应当通过国内立法融入国内刑法之中,以便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按照统一的法律原则来适用法律。对于国内刑事法律中尚未规定的以及国际刑法公约中新出现的国际犯罪以及惩治国际犯罪的刑事措施,在国内立法方面,可以通过补充修改已有法律的方式加以规定。例如,关于毒品犯罪,中国刑法已经对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其内容涵盖了有关国际公约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因而就没有必要再进行国内立法。但是,对于腐败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中国刑法虽然也有规定,但已有的规定不能完全涵盖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内容,[1]因而就有必要通过补充修改刑法的方式,如颁布《刑法修正案》,修改中国刑法中有关腐败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规定,实现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对接,以便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更好地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有效地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