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财政立法质量不高,影响财政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通用。我国财政法律体系中法规数量虽然众多,但立法质量还有待提高。许多法律规范过于概括、简约、原则和笼统弹性较大,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规定本身不合理,不切合实际,使得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当出现法律漏洞而执法机关无所适从时,只能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从而带来执法的随意性。财政立法质量不高具体表现为:一是的立法相对滞后或者缺乏前瞻性,对财政改革和发展的大局考虑不够。二是有些立法过于超前,或者是生搬硬套,照抄照搬国外立法,而没有很好地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影响实际贯彻执行。三是有些立法比较笼统、过于原则、弹性较大,、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四是有些立法对财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充分,而比较注重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引导有些立法对行使权力主体的职权规定得周到具体,而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规定较少,缺乏监督。总体来看,现行财政法律体系的作用发挥得还很不充分,对整个财政法律体系的设计和研究还需要加强[1]。
二、建立健全完备的财政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应主要围绕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一中心,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特点和要求。根据财政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和内容的不同,完备的财政法律体系主要由财政基本法律制度、财政收人法律制度、财政支出法律制度、财政管理法律制度和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五大类法律制度构成[2]。其中,每一类法律制度又由若干内容相关的法律制度组成。具体为:
(一)财政基本法律制度
财政基本法律制度是指规定政府从事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财政收支活动中的基本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财政基本法》,以及其他规范财政职能、财政体制、财政活动的基本原则、方式和决策程序,以及财政组织机构等财政基本问题的配套法律制度。财政基本法律制度在财政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制订其他法律制度的原则和基础。
(二)财政收入法律制度
财政收入法律制度是指调整财政收人筹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制度。
1.税收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法律制度以《税法通则》为主体,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社会保障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燃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单行税收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