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的立功制度重在奖励那些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案件重要线索的行为,而不考虑揭发者的悔罪表现,也就是说,只要在客观上有立功行为,不管其主观目的和动机是什么,均可作为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的理由。因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异化现象,如用金钱去收买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线索;由亲友将从别的渠道获悉的犯罪线索通过看守所或别的司法工作人员传递给犯罪人,再由其“检举”; 在押犯罪嫌疑人通过体罚、殴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让其将自己未交代的罪行和所知悉的他人犯罪事实告诉自己,从而使自己获得立功线索;或者被羁押者之间出于兄弟意气或利益交换,一方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罪行告知另一方,由对方去揭发,最终使对方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所有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为达到立功目的,采用不正当、不合法甚至违法的手段和形式来获取案件线索。由于这些线索对破案有用,实践中某些侦查人员抓住犯罪嫌疑人把立功制度作为救命稻草的心理,不管能不能兑现,一味地鼓励其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犯罪线索。
由于破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均对立功制度有相当的兴趣,导致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被广为激活和运用。数年前,我曾以兼职律师身份办过一个案子,检察官很尊敬我,想给嫌疑人减刑,就出主意,说这个犯罪行为他自己都承认了,不好把黑说成白,要减轻处罚或者判缓刑只有一个办法,让他想办法去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无独有偶,台湾有个律师在大陆办一个台商的案子,也遇到类似情形,事后他跟我说,对大陆刑法中的立功制度不好理解,犯了什么罪就判什么刑,为什么检举揭发一个跟这个事情毫无关系的人就可以减轻他的罪责?
我还看过一个关于美国冤假错案的材料,在美国由于刑讯逼供在制度上得到比较好的控制,因此它的冤假错案主要是其他一些原因造成的,其中告密造成的占到21%。因此,现在美国学者也在反思刑事司法系统鼓励告密者与官方合作的做法,他们认为这种做法使不少告密者不惜对同室囚犯采取连蒙带骗的手段或干脆编撰害人的故事,因为“对受害者的不忠是所有罪犯的品质”。立功制度反生出冤假错案,这恐怕是我们平时严重忽视的一个问题吧。
对立功制度的深入反思,还有更可怕的后果。一个国家的法律鼓励犯罪嫌疑人不择手段去检举揭发他人,这样的法律不是在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团结,而是在撕裂社会;不是在推动人们之间的诚信,而是在加剧彼此间的疑心。从根本上看,它对于塑造一个社会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公民的品行是有极大的消极作用的。犹记得“文革”期间,当局鼓励大家大义灭亲、公而忘私,致使夫妻之间、父子之间、师生之间互相揭发,其结果是人与人之间没有信任可言,给我们这个社会留下惨痛教训和深远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