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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瓶颈”:体制正当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以是形式意义上的“修修补补”,也可以是“力挽狂澜”的实质修改。就当前的诉讼实践而言,我们需要的显然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实质修改。这就意味着要突破制约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瓶颈”———体制。对此,《修改专题研究》一书首先探讨了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及其改革。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既是基本理念的体现,又是具体诉讼制度、诉讼程序正当化的外因。这是承前启后的环节,是从基本理念探讨到具体制度、程序研究的必经“关隘”。此书认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相应的保障机制。具体而言,汤教授从七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论证。第一,实现司法观念的转变;第二,实现司法体制的创新;第三,确保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充分利用权;第四,从程序建构的角度看程序保障,主要包括程序机制的多元化、审级制度的多元化、程序的管理机制、程序的可选择性等;第五,从裁判者的视角论证制度保障,完善法官的遴选机制、建立法官责任机制、建立法官事后评价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制等;第六,证据制度保障,实行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证据模式、举证责任的分配要保证当事人举证地位的平衡、完善审前程序、建立举证指导制度强化法官阐明权、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第七,监督机制的保障,强化内在监督和外在监督。此书虽言探讨的是司法机制,实际上对司法体制的根本问题即司法独立问题进行了透彻地分析。倘能将对于司法体制之弊的分析和纠正化为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应条文,必为造福大众的“壮举”。


  

  执行体制是司法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亦为当前执行实践的“瓶颈”。《修改专题研究》一书,深入探讨了执行体制问题。汤教授在此书中论证了法院不宜行使执行权的原因,并最终提出我国应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实现执行体制的全面创新,建立外置于法院的独立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主张。尽管也有实务工作者和学者提出类似观点,此书论证的缜密则是一大贡献。


  

  三、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焦点”:制度更新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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