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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功能及运用

  

  其四,经验法则具有法解释的功能。这包括对法律概念的解释和对法律行为的解释。对于经验法则的这一功能,以往人们并没有自觉地认识到,人们更多注意到的是经验法则在事实推定方面的作用。就法律概念的解释功能而言,实际上,因为任何法律规定其中的法律概念都是相对抽象的,要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适用于案件,也需要借助经验法则。例如,法律规定中的“过失”、“故意”、“正当理由”、“瑕疵”等概念,就需要通过经验法则加以确定。例如在医疗纠纷中,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过失,就需要根据医疗过程中的经验法则来判断。当医生在实施一定的医疗行为时,除了医疗规则外,还要根据一般医疗人员所具有的常识实施其医疗行为,如果违反该常识即经验法则,则可能构成过失。再如,物权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也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经验法则来加以判断,而不能一概而论。就法律行为的解释功能而言,人们可以通过经验法则确定某一法律行为。例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从经验法则具有判断作用这个意义上,经验法则也就与法律法规一样,成为案件三段论推论的大前提,具有规范的意义。因此,作为日常生活的经验就成为一种法则。


  

  在理论上,经验法则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判断事项。因为经验法则无处不在,又因不同的案件有所不同,难以做到统一性和规范性,仅有极少数可以通过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只有委任给具体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判断。当然,法官自由判断并非说法官可以任意认定经验法则。经验法则应当符合人们认识的常理,如果不合常理,也就不具有公正性。因此,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时应充分考量该“经验法则”是否能够构成经验法则,此“常理”是否的确为常理。例如,在买卖房屋的纠纷中,关于是否支付价款的问题上,买方主张自己是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了几百万元,而卖方予以否认。这里就涉及到在特定的地区、特定的人群,这种支付方式可能就是一种符合常理的支付方式,而对于其他地区和特定的人群而言,就可能是一种不符合常理的支付行为。


  

  经验法则在运用中需要注意的是,一个特定的案件往往涉及诸多经验法则,而这些经验法则并非都是支持同一个推论的,在具体的情形中,经验法则的运用有可能是矛盾和冲突的。例如,人们实施一种行为时会考虑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常理。但是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人们也会基于某种观念、同情心、对幸福的不同理解、感恩等主观认知而实施利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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