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
何家弘
【摘要】识别谎言是司法人员的基本职能;人类在数千年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在探索识别谎言的有效方法。测谎仪是一种科学的心理测试仪器,但是其结论并非百分之百的准确。测谎技术是犯罪侦查技术的组成部分,也是提高侦查科学化程度的途径之一。测谎技术可以在犯罪侦查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测谎结论能否成为诉讼中的证据,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应该给测谎结论以正确定位:它就是一种普普通通的证据,而且是“有限采用”的证据。
【关键词】说谎;测谎;证据;有限采用规则
【全文】
纵观人类文明史,我们经常发现这样一种怪异的现象,即一些科学理论在初创时期往往不被人们所认识而被视为异端邪说,而其渐渐为人们所熟知后又被捧为神圣的教条。科学的这种升华亦或沉沦,既反映了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也显露出人类思维习惯的轻率与浅显。测谎的科学原理和技术,既不是“异端邪说”,也不是“神圣的教条”。在司法活动中,测谎结论不过是一种普通的效力有限的证据,其在诉讼的“准入资格”问题上,简单排贬或完全推崇都是草率的。
一、谎言识别与测谎技术的产生
(一)说谎是人类自我保护的一种本能
就人的行为而言,故意说假话往往比说实话需要更为复杂的大脑活动过程。换言之,实话实说对大脑思维的要求比较简单,而谎言谎语往往要通过比较复杂的大脑活动才能完成。另外,痴呆者和婴幼儿的大脑发育还不健全,所以他们不会说谎。由此可见,说谎能力和大脑的发育水平之间确有一定联系。笔者以为,说谎属于人的一种本能,自人类因大脑的发达从动物王国中脱颖而出之时起,人类就具备了说谎的可能性。最初,人们说谎是为了自我保护,以免受到某种伤害或惩罚。从这个意义上讲,说谎也是人类自卫本能的表现形式之一。
既然说谎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本能,那么首先就要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因为说实话而受到伤害的危险或可能性。如果人们不会因为说实话而受到伤害,那么当然也就没有说谎的必要了。由此可见,说谎也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产物,说谎行为中也包含着社会道德文化的影响。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历史时期中,说谎的多少和方式也有所不同。人类的社会生活和交往越复杂,说谎也就越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在司法活动中,谎言也是普遍存在的。诉讼当事人与审判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时自然会千方百计地用谎言来保护自己或攻击对方。证人、鉴定人、律师、以及侦查人员、检察官等参与诉讼活动的人,虽然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有可能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说谎。正如美国著名法庭科学家赫伯特·麦克唐奈所言:“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惟有物证不会说谎。”[1]其实,此话也不尽然。虽然物证自己不会说谎,但是收集、提供、检验物证的人都有可能说谎。由此可见,识别形形色色的谎言是司法的基本活动之一。
由于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人类社会早期在案情真伪难以查断的时候往往求助于神灵。在古代,巴比伦、印度、罗马、日尔曼等国家或民族都曾经借助“神灵”的力量去识别诉讼当事人的谎言。这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神誓法”;其二是“神判法”。中国古代的司法人员虽然也曾经采用过“神羊断狱”等带有“神明裁判”性质的方法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但是更多地是通过审讯问案等方法来识别当事人陈述中的谎言,并且积累、总结出不少颇有科学道理的经验。例如,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我们的祖先就提出了“以五声听狱讼”的方法。其实,“以五声听狱讼”,就是要求司法官员通过察言观色来判断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如果一个人在接受审讯时,说话烦乱,脸色通红,呼吸急促,听力愚钝,目光失神,那么他的回答就有可能是谎言。另外,古代的司法官员还总结出“钩距法”等巧妙问案、识别谎言的方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