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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

  

  (三)测谎结论的可靠性


  

  自测谎技术问世以来,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学者进行了许多关于测谎结论准确率的调查研究。这些研究结果表明,由合格的受过专门培训的测谎专业人员进行的测谎,其结论的准确率大约在85—98%之间。其中美国学者进行的一项对1909起真实测谎案例的调查表明:检测结果认定被测人“说真话”的结论的准确率为97%;认定被测人“说假话”的结论的准确率为98%[5]近年来,中国学者也对测谎技术的使用情况进行过一些调查,其结果也表明测谎结论的准确率在90%以上。有些统计结果甚至表明在办理的数百起测谎案件中,没有发现一起错案。诚然,没有发现错案,并不等于没有错案。但是,发现了错案,也不能就一概否定测谎技术的应用价值。


  

  有人曾对测谎结论的可靠性提出严厉的抨击,并坚决反对把测谎结论采纳为证据。笔者认为,测谎结论的准确性确实不是百分之百,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把测谎结论统统关在诉讼的大门之外。其实,任何一种证据都不是百分之百可靠的,都是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即使是笔记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等科学证据,其结论也是有可能出现误差的。所以我们应该客观地认识测谎结论的可靠性,既不能简单否定,也不应过分抬高。


  

  此外,测谎仪是一种科学的心理测试仪,必须掌握在合格的专业人员手中才能为识别谎言提供科学的依据。测谎结论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测谎人员的素质、技能和经验。在美国,测谎人员必须在专门的测谎学校中接受至少6个月的专业培训,而且,要在专家指导下实习150例测谎之后,才能获得测谎专业证书,才能单独从事测谎工作。目前,我国的测谎人员资历、技能参差不齐,测谎职业缺乏统一规范的资格认证和从业管理。另外,由于有些侦查人员把测谎仪当作侦查工具,视为“破案利器”,所以在分析、评断和使用测谎结果时有一种“取我所需”的倾向。因此,提高测谎专业人员素质和加强行业管理是测谎结论可靠性的重要保障,也是在我国推广测谎技术的当务之急。


  

  三、测谎技术的应用


  

  目前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测谎技术已经得到警察机关的普遍接受,被相当广泛地运用于犯罪侦查之中。在其他与司法活动有关的行业中,也有很多人支持测谎技术。例如,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96%的公诉律师(即检察官)、75%的辩护律师和76%的心理学家都认为测谎技术是一种可以采用的查明案件事实的工具。[6]另外,测谎技术在美国社会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很多人在社会生活中遇到事实难以查清的问题时都会想到借助于测谎技术的力量。例如,在2001年夏天轰动一时的与美国众议员加里。康迪特有染的女实习生失踪案件中,失踪女子的父母也曾要求康迪特接受测谎,以便澄清事实。这些都说明测谎技术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已有很大的提高。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测谎技术的应用还主要局限在犯罪侦查阶段,其主要作用为审查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和为寻找破案证据提供线索。


  

  (一)测谎技术是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手段


  

  测谎技术的基本功能是识别谎言,因此,审查犯罪嫌疑人自然是在犯罪侦查中运用测谎技术的主要领域。有人以为,测谎仪器很昂贵,用它来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成本太高,不如使用传统的人工方法进行排查。虽然从表面上看,或者从单位时间的成本来看,使用测谎仪的费用确实比使用人工的费用要高,但是,使用传统的人工“摸底排队”和审讯等方法去“排查”犯罪嫌疑人,往往时间长、效率低,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更多。而测谎作为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其效率比人工审查要高得多,因此其相对成本反而较低。


  

  目前在我国的犯罪侦查实践中,言词证据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由于测谎技术是审查言词证据的有效手段,所以它在犯罪侦查中确有十分广阔的应用空间。特别是在贪污、受贿等“从人到事”的犯罪侦查中,测谎技术更是大有用武之地。


  

  (二)测谎技术可以为查找破案证据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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