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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及其引导与规范

  

  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到新理念的显著标志就是其有了一个日趋明确的概念。该理念的代表人物是卡罗尔(Carroll Archie B),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贡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给企业社会责任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定义;二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卡罗尔在1979 年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应当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为经济责任,即企业要确保股东的利益,追求利益最大化;第二层次为法律责任,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游戏规则,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要遵纪守法;第三层次为伦理道德责任,指企业要遵守商业道德,公平、公正地展开竞争,避免恶性竞争;第四层次为慈善责任,即企业要为社会、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等做一些慈善工作,为慈善事业捐财捐物,用企业的财富造福社会。[2]尽管后来各国学者也相继提出过许多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但基本上都是对卡罗尔这一定义的继承和发展。1991 年,卡罗尔又明确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这一模型是层次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在金字塔模型中从下往上依次包括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道德责任以及慈善责任,而且他认为要做一个社会公民,就要承担慈善责任,但慈善责任不如前三种责任重要。[3]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如前所述,卡罗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后来的学者基本上也都以此为基础创设各自的理论构架。同时,现代企业的发展表明,企业在保护公民的劳动权、环境权、消费者权利、参与企业经营权以及从根本上解决失业、环保等问题上,可以发挥政府和其他任何社会组织都难以担当的重要作用,企业对于谋求公众福祉的最大化以及保障公民社会权方面正发挥着难以估量的作用。但是,在享受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给我们每个人带来益处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一个必须回答的命题,那就是企业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何在?对此问题的回答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对利益相关者的回报。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不仅仅是股东的投入和收益行为,其每一步的成长与壮大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这些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个人和群体,也包括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所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前者如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政府部门、本地居民、媒体等,后者有自然环境、人类后代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包括职工、消费者、社区、环境、社会弱者及整个社会等。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如员工可能投入时间进行培训,因职业培训的专业性所决定,这种培训往往只对个别企业具有价值,[4]或者他们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一些大公司可能受到包括社区和国家的特殊投资,如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中央政府的资金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的经营决策者必须要考虑到他们的利益,并给予他们相应的报酬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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