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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及其引导与规范

  

  第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对社会契约的尊崇。企业作为投资者的逐利工具,当然具有营利性,但企业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形式更具有社会性。企业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社会的多种面向相互依存和联系的。在一个群体交错混杂的网状社会中,群己关系不能简化为自己与他人利益对立的二元关系,更多的时候,在自己与他人之间存在着一个具有高度认同感、利己和利他的界限难以厘清的“利益共同体”,此共同体成员的自身利益的持久实现依赖于共同体利益的整体提升。在此共同体中,成员的长期交往形成了互相期待与信赖的行为范式,这些行为范式被演绎为社会契约的内容。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美国管理学家多纳德逊(Donadson)和邓非(Dunfei)提出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综合性社会契约”,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必须做出回应。倘若企业忽视其社会责任,那么它的长久生存和持续发展就很成问题。[5]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体,其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是也不可能是为自己的需要而进行的,而必须符合社会的需要。如果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具有高度的社会价值——质量上乘、成本低廉、无毒无害,其商品和服务才能卖得出去,企业最终从中获利;反之,如果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达不到上述要求,不仅企业的社会责任没有履行,而且这些商品或服务卖不出去,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其结果是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其营利的目标也难以实现。正如乔治·斯蒂纳和约翰·斯蒂纳在《企业、政府与社会》一书中指出的,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一种基本协定或一种社会合约,如果企业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它是无法长期生存发展下去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为了实现其营利目的而必须对社会契约表现出的一种尊崇。


  

  第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对“权力——责任”模型的践行。20 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和影响力的扩大,企业的公共性维度显著增加,企业行为及其效果已经超出个体行为的范畴而开始辐射社会和利益相关群体。美国两位学者安德森和卡瓦那发表的10 项伟大研究结论表明,在世界上最大的经济100 强中,51 个是公司,国家只占49个。其中,日本的丰田公司强于挪威,美国的通用公司强于丹麦。[6]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附带性地拥有了“权力”的色彩和特质,更为重要的是,企业经济力量的集中进一步加深了从企业扩张活动中受益的人群与非受益人群的不平等,这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按照“权力-责任”这一基本的行为模型的要求,责任是权力的对等物,企业的社会责任来自于它所拥有的社会权力,企业在获得社会权力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它们必须向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力因素的作用使企业的社会角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既然企业以更为强有力的权力行使者的姿态影响了社会经济生活,那么它也应以一种更为积极的姿态来承担因权力行使而产生的社会责任。企业既然从社会汲取营养、赚取利润,就理应承担起解决社会问题、尊重和推动社会法律和社会政策的重要任务。企业的经济实力越强,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就应该越广泛、越深入,这是在一个权责对等的社会里对公平正义的应有彰显和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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