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及属性定位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汇集着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伦理学等多学科交叉并兼容的复合领域,不同学科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让我们看到了一个通过不同视角的研究棱镜而投射出的色彩斑斓、丰富立体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形象。虽然基于不同的视角而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中国的法律学者基本上取得了一致。如刘俊海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仅仅将最大限度地为股东盈利或者赚钱作为其存在的唯一目的,而且还应当包括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竞争者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和整个社会公众利益等内容。[7]朱慈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关系的其他利益相关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居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8]卢代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9]张士元、刘丽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自身及其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10]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刘连煜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营利性的企业,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者后,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企业之期望。[11]
以上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表述,虽然放弃了企业以营利为单一目的的理念,认为企业除了在做好“分内”之事外还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对于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所必须面临的问题即企业社会责任究竟具有何种属性的问题却没有明确表态,学界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探讨中也经常模糊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关系。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多学科研究的论题,它本身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此处言说的“责任”也并非仅指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惩罚或不利后果,而是体现着企业作为社会伦理期望的回应,回应的不过是一个良好社会公民促进社会福利的本分,反映了企业追求长远发展以及与社会和谐的价值回归。因此,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内涵丰富饱满、具有不同维度的概念,企业的法律责任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概言之,企业的社会责任具体包括:(1)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企业社会责任,如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责任;(2)以“软法”形式存在的企业社会责任,如各种示范性质的公司治理准则、行业标准与自律规范等;(3)企业自发承担的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为慈善责任等公益性质的责任。从这种分类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维度具有不同的属性,同时,这也回答了在企业社会责任中哪些是企业必须承担的,哪些是企业应当但不是必须承担的,哪些是企业不必承担但可以自愿主动承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