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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及其引导与规范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


  

  根据上文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不同分类,企业社会责任的属性定位相应地具有三种维度。


  

  1.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企业社会责任


  

  这种企业社会责任是由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硬法”来调整的,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法律对这种社会责任大多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以及责任实施标准,如未履行相关的责任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上的否定性后果。如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当遵守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处理和排放污水、废气等;企业还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强制法的规定。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底线,也是企业必须承担的守法责任,是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对社会所负有的最低限度的义务。


  

  2.具有“软法”性质的企业社会责任


  

  软法作为一种非典型意义的法,是近年来在国内外法学研究中逐渐流行开来的一个新概念。根据Synder 在1994 年的定义,软法是指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具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12]软法作为非典型意义的法,其所具有的非强制性与非正式制度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构造、划分来看,软法仍属于正式制度的一种,它仍是权威的制定机关有意识颁布、实施的成文规则,这和下文所述的同样对企业行为具有约束激励作用的道德伦理是不同的。以软法形式确认的企业社会责任即是本文所指的具有软法性质的企业社会责任。从国外规制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来看,无论是欧盟所起草的企业社会责任指导原则,还是美国及欧洲各国要求企业对社会、环境、伦理问题建立相应报告制度,以及各种国际组织所制定的社会责任准则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多具有宣示和承诺色彩,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的威慑。但这并不表明这些行为准则不具有对实际行为的约束力,如许多跨国公司都开始对其全球供应商和承包商实施社会责任评估和审核,只有通过审核和评估,才能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国际玩具工业协会推行的《国际玩具协会商业行为准则》就规定,所有未通过该认证的玩具制造商将被排除于国际采购名单之外,这些经济的制裁、市场的压力有时可能比法律的强制力对企业的行为更具有约束力。[13]由此可以看到,规制企业社会责任的软法虽然不以强制力来对企业的行为形成外在约束力,但却以社会的价值、期望为号召力唤醒企业内在的自发与自律,同样对企业的行为产生制约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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