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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及其引导与规范

  

  (二)完善有关企业法律责任标准的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如何把企业的各项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在诸多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中,法律责任是最低层次的社会责任,对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落实不能只依赖企业的自觉意识,而应该借助包括公司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内的外部法律的强制约束。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关于规范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企业对各种资源的利用、企业竞争的途径以及企业处理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基本原则等。在这方面,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有些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则,还有许多规定相互不配套、形不成系统,造成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以及守法者反而吃亏的现象。


  

  由此可见,一方面,国家要与时俱进地将日益明确的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颁布,强制企业执行,企业一旦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要不断地对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原则性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予以细化和解释,使其具有现实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如《公司法》第5 条第1 款规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是中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中具有开创性的历史作用。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不能仅停留在概括性条款的规定上,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配套规定,使其形成关于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只有遵守、履行法律义务的守法责任那部分是可以通过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实上,一种企业行为的背后可能有多种动机,完全功利化固然不好,但也不应课以过高的道德要求,除守法责任以外的责任承担,只能通过提倡、鼓励、引导和道德约束加以实施而不能强制实施。法律有时并不像它看起来的那样重要,更多的领域法律最好或者只能保持沉默,法律只是众多的社会控制工具之一,只有与其他的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协调配合,才能发挥出规范社会行为的最佳效果。


  

  (三)加强对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教育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最主要的还是要依靠企业的自发自愿的行动,而这种自发自愿的意识不是自然形成的,需要相关体制和政策的引导和教育。“与西方国家的企业家相比,我国企业家的社会责任的意识还比较欠缺,这种欠缺既源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也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企业家社会责任教育的缺失。国外对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教育非常重视,大部分商学院的MBA 或EMBA 培养方案都把商业伦理管理道德或其他类似课程列入核心课程,而我国的管理教育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教育被大大忽视了,不设专门课程或仅作为次要课程甚至次要章节等”。[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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